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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吴某某等诈骗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19〕525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93********,汉族,无业,初中文化,河南省郸城县人,住河南省郸城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8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福建省南安市人,住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98********,汉族,无业,河南省郸城县人,住河南省郸城县**镇**村**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洪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福建省南安市人,住福建省南安市**镇**村**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洪某甲、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8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2月6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同案犯苏某甲(另处)购买了“澳门金沙娱乐场”、“8号娱乐城”、“金钻28”、“金鼎娱乐城”四个赌博网站,在柬埔寨西哈努克市南海明珠酒店租用1212房间、1319房间作为其犯罪窝点,并雇用陈某某、朱某某等人(均另处)对上述赌博网站进行经营管理。随后,苏某甲、陈某某等人招聘同案犯苏某乙、钱某甲、洪某乙等人(均另处)为前台主管,同案犯郭某某、黄某某、王某乙等人(均另处)为后台人员,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王某甲、洪某甲等人为前台业务员。上述人员在境外利用虚假赌博网站,诱骗国内人员在其赌博平台上投注购买彩票,实施诈骗活动,形成了以苏某甲为首要分子,陈某某、朱某某为主要成员,其余人员为组织成员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集团。

该犯罪集团在苏某甲等人的组织指挥下,先由资源组成员向互联网推广相关公众号吸引被害人,前台人员在主管苏某乙、钱刘某甲、洪某乙等人的管理下,通过虚构身份、隐瞒对赌关系以及通过与后台人员配合修改“系统彩”开奖结果,以此虚构获利承诺的方式引诱被害人到涉案赌博网站上购买彩票,被害人的充值资金直接进入后台人员掌控的私人账户。后台人员根据被害人充值金额手动进行虚拟充值,并将被害人转入的资金进行转移。后台人员对被害人提出的提现申请进行审批,被害人下注必须达到充值金额的一倍以上才能提现,以此限制被害人出金。同时,前台人员通过“炒群”、“维护”等手段以鼓吹倍投计划的方式对被害人的交易进行诱导,以扩大被害人的损失。

2019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王某甲、洪某甲所在的“澳门金沙娱乐场”金沙5组,在主管洪某乙等人(另处)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郭某某等人(另处)相互配合,由曹某某前期负责“维护”后期负责“引流”工作,吴某某前期负责“引流”后期负责“维护”工作,洪某甲负责“计划”工作,王某甲负责“炒群”工作,分别对受害人杨某某、卯某某、许某某、后某某、庄某某、王某丙等人实施诈骗,共计骗得被害人207002.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4日至6月1日,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王某甲、洪某甲等人相互配合,诱骗被害人杨某某以倍投的方式在“澳门金沙娱乐场”下注购买“加拿大28”等彩票,共计骗得杨某某24749.99元。

2. 2019年5月10日至6月9日,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王某甲、洪某甲等人相互配合,诱骗被害人卯某某以倍投的方式在“澳门金沙娱乐场”下注购买“加拿大28”等彩票,共计骗得卯某某40951元。

3. 2019年5月13日至6月10日,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王某甲、洪某甲等人相互配合,诱骗被害人许某某以倍投的方式在“澳门金沙娱乐场”下注购买“加拿大28”等彩票,共计骗得许某某113069.77元。

4. 2019年5月16日至6月10日,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王某甲、洪某甲等人相互配合,诱骗被害人后某某以倍投的方式在“澳门金沙娱乐场”下注购买“加拿大28”等彩票,共计骗得后某某16766.32元。

5.2019年5月21日至6月10日,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王某甲、洪某甲等人相互配合,诱骗被害人庄某某以倍投的方式在“澳门金沙娱乐场”下注购买“加拿大28”等彩票,共计骗得庄某某5569.1元。

6. 2019年5月19日至6月10日,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王某甲、洪某甲等人相互配合,诱骗被害人王某丙以倍投的方式在“澳门金沙娱乐场”下注购买“加拿大28”等彩票,共计骗得王某丙5896.12元。

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洪某甲、王某甲经规劝后,自愿从柬埔寨返回国内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交易明细、扣押清单、办案说明、聊天记录、情况说明、提取扣押笔录等书证;

2. 证人苏某甲、苏某乙、洪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杨某某、卯某某、许某某、后某某、庄某某、王某丙的陈述;

4. 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洪某甲、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6. 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洪某甲、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设置骗局,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洪某甲、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洪某甲、王某甲在犯罪后主动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龙明 

检察官助理:刘泽江

2019 年12月30日

附: 

1. 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洪某甲现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2. 侦查卷13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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