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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吴某某贩卖毒品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刑检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94********,回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单元****号,因吸食毒品,2020年6月16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住四川省犍为县**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2020年6月16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初,被告人吴某某在乐山市市中区通江农贸市场好又多超市旁贩卖200元冰毒给阿某某。

2.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吴某某伙同曹某某一起贩卖毒品,吴某某将毒品交由曹某某后,由曹某某将冰毒送至乐山市市中区通江农贸市场好又多超市旁贩卖给吸毒人员阿某某,并由曹某某收取阿某某200元现金的毒资。

3.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吴某某伙同曹某某一起贩卖毒品,吴某某将毒品交由被告人曹某某后,由曹某某将冰毒送至乐山市市中区通江农贸市场好又多超市旁贩卖给吸毒人员阿某某,并由曹某某收取阿某某200元现金的毒资。阿某某刚离开就被民警查获,从其身上查获购买的冰毒可疑物,净重0.33克。

2020年6月16日凌晨0时许,民警在乐山市市中区**小区**栋**单元**楼**号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后吴某某通过电话将被告人曹某某邀约至**小区,随即民警将曹某某抓获。

经鉴定,上述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多次贩卖毒品,被告人曹某某贩卖毒品,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协助抓获同案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璐

2020年10月13

附:

    1.被告人吴某某、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犍为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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