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8301964********,汉族,初中文化,池州市**鹿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池州市森林公安局贵池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830195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镇**村**组**号。2016年7月,被告人吴某某因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违法行为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决定罚款200元;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池州市森林公安局贵池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某在本市贵池区梅街镇和平村栗坑组境内承包了一处田地(俗称“玉耕畈”旱地)种植玉米、萝卜等农作物,用作饲料喂养其养殖的梅花鹿。因农作物成熟时有野猪等野生动物来破坏,2017年7、8月份左右,曹某某提供了一台逆变器、铁丝等工具,让被告人吴某某帮忙,在其承包田地四周擅自架设电网用于猎捕野猪等野生动物。吴某某将电网安装好后,负责通电使用、看护工作。2017—2019年间,每年7至9月份、11月份左右,吴某某就在晚上将电网通电使用,2018年7、8月份,猎捕到野猪二头,2019年7、8月份猎捕到野猪一头,均被二人食用。
2019年12月30日,公安民警现场查获正在使用电网的被告人吴某某及架设电网所用的逆变器、铁丝等物品;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曹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狩猎管理的通告》、归案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
2.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扣押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二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曹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吴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 察 官:汪少云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镇**村**组**号;
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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