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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尤某某寻衅滋事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8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街道办事处**村**组附**号。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尤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号。2017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尤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2月11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曹某某、尤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周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中午,被告人曹某某邀约被告人尤某某、吴某某、林某某、晏某某、曾某某、钟某某(另案起诉)等人到成都帮陈某某、黄某某(另案起诉)索要债务。当晚19时许曹某某、尤某某等人到达本市青羊区青羊大道**号**茶楼,受到陈某某、黄某某接待,并在该茶楼吃饭、休息,期间曹某某等人将准备的刀具分配给上述人员。20时许,被害人周某某、何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到该茶楼,后周某某、何某某与陈某某、黄某某商谈债务事宜。22时许,周某某、何某某、陈某某、黄某某、曹某某等人进入B222包间继续商谈未果,何某某、黄某某二人发生扭打,抓扯,吴某某、尤某某、曾某某、钟某某等人持刀将门踹开后进入包间砍伤被害人周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经鉴定周某某被砍伤遗留肢体斑痕的损伤程度目前评定为轻伤二级。王某某被砍伤遗留肢体瘢痕的损伤程度目前评定为轻伤二级。刘某某被砍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9月27日、10月10日公安机关分别将曹某某、尤某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尤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致人轻伤、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曹某某、尤某某的刑事责任。尤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尤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贰张、换押证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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