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90********,汉族,高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州区**镇**街**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4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张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2时05分,被告人曹某某从缅甸联邦共和国掸邦果敢自治区老街市(以下简称“缅甸老街”)通过边境小路非法入境,后乘车至临沧机场时被临沧市公安局临沧机场分局民警查获,同日被临沧市公安局行政处罚。2020年5月初,被告人曹某某从耿马县**镇**口岸附近边境小路非法偷越国境至缅甸老街。
2019年10月25日07时50分,被告人张某某从缅甸老街通过边境小路非法偷越国境至镇康县**镇,行至镇康县**镇**附近小路时被临沧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民警查获,同日被临沧市出入境管理支队行政处罚。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从镇康县**镇**附近中缅边境小路非法出境至缅甸老街。
2020年5月22日13时28分,被告人曹某某、张某某未持有效出入境证件从镇康县**口岸入境时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南伞分站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材料、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活动轨迹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辨认、提取、扣押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张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张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娟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云南省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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