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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刚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224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住刚察县**农场**场,刚察县青海湖**职工。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刚察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因违反取保候审,刚察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8日刑事拘留2020年4月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10月9日经本院决定,刚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7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现住刚察县**农场**场,无业。2020年12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刚察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20年12月9日经本院决定由刚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刚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12月9日分别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分别讯问了两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遗漏罪犯,我院于2020年11月03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刚察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并补充移送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两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曹某某购置麻将机、麻将牌、扑克牌等赌具,与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在位于青海省刚察县**农场**场家中长期开设赌场,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具供赌客赌博,赌客人员多、不固定并多次进行赌博。期间,赌客自行前往被告人曹某某家中多次以打麻将、“推二八杠”、“诈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打麻将过程中用扑克牌作为筹码进行赌博,赌博场所内被告人曹某某为赌客提供饮食等服务,并通过收取“台子费”、“抽头渔利”等方式获利。被告人张某某在赌场内长期向参赌人员提供服务(倒茶、购买饮料、烟、打扫卫生),帮助曹某某收取台子费,并管理获利资金,两人在两年期间先后获利共计两万余元,所得赃款用于家庭日常开销。

被告人曹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于2020年3月14日与被告人张某某在家中组织他人赌博,获利四百元,后被派出所现场查获,并给予了行政处罚,赌资28377.12元及获利四百元被依法扣押后上交国库。

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案发后两被告人将开设赌场非法获利2万元主动上交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绿色台面自动麻将机3台、全新扑克牌3副、使用过扑克牌2副、空扑克牌盒子(黄色)2个、纸质扑克牌外包装袋5个、11种花色零散牌380张、骰子67颗、印有东南西北风字样麻将2板、麻将3副、装在三台麻将机中麻将6副、涉案赃款2万元;2.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拘留证、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悔过保证书、营业执照、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接受证据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公某某、贾某某、多某甲、刘某某、多杰某乙、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等笔录:现场刑事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家中开设赌场,长期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具、饮食等服务,并从中收取“台子费”、抽头渔利,获利数额达2万余元,其两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在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两被告人积极主动退赃;被告人曹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违法取保候审规定实施违法行为,因聚众赌博被行政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因聚众赌博被行政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三条第十三款、第十七款、第二十二款,青海省监察委员会、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检察院、青海省公安厅、青海省国家安全厅、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第五十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刚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韶山

检察官助理:宋永存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两被告人现分别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曹某某联系电话:136********;被告人张某某联系电话: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各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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