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21969********,汉族,文盲,住张家港市**镇**路**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曹某某曾因赌博,于2014年7月16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赌博于2017年3月20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卖水果,住张家港市**镇**村**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砀山县**镇**集**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8年7月27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于2020年3月13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200元。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美发店工作,住江阴市**镇**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太仓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吸毒,于2011年4月20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同年4月29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赌博于2013年5月17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因赌博于2016年5月27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12月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78********,汉族,初中文化,江阴市**镇**农庄工作,住江阴市**镇**苑**幢**室(户籍所在地江阴市**镇**村**桥**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曹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曹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曹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12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冯某某、刘某某等人(均已判决)经事先合谋开设“二八杠”赌场,先后纠集被告人曹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人作为赌场工作人员,先后在江阴市**镇**村**坝**号**农庄、江阴市**镇**水城南侧约300米杨梅园树林内一处空地、江阴市**镇**村**幢**室、江阴市**镇**村东侧约200米树林内一处空地等地开设赌场21场,每场抽头人民币4000余元,非法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84000余元。
其中被告人曹某某负责寻找开赌地点并望风,参与开设赌场21场,非法获利人民币3500元;被告人张某某负责寻找开赌地点并望风、开车接送赌客,参与开设赌场21场,非法获利人民币4200元;被告人王某某负责在赌场内抽庄风,参与开设赌场11场,非法获利人民币3300元;被告人陈某某在自己经营的江阴市**镇**村**坝**号**农庄为赌博提供场所,参与10场,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3月13日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6月11日至公安机关投案,两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收集的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刘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陈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费春霞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张家港市**镇**路**号、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张家港市**镇**村**号**、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小区**幢**室、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苑**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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