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1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住**乡**村**屯**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1196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住**乡**村**屯**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曲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1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住**乡**村**屯**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4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住五常市**镇**村**屯,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张某某、曲某某、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12期间,被告人曹某某是驾驶摩托车在路上摔倒受伤导致胸部肋骨骨折,在明知自己是不符合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情况下,在村委会虚构事实开具了自己是在柴草垛掉下摔伤的虚假证明,然后找到被告人曲某某、张某某让其在虚假证明上签字后,由被告人董某某拿着虚假证明等手续在农村合作医疗部门办理报销,骗取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款9136.43元人民币,现赃款已上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周某某、於某某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张某某、曲某某、董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张某某、曲某某、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张某某、曲某某、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张某某、曲某某、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玲
检察官助理:徐洲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张某某、曲某某、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 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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