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二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0126197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路**。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于2020年10月2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1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7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乾安县**)。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张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曹某某、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曹某某、张某某在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向其宣讲性保健品属于有毒有害食品、私自销售涉嫌违法的情况下,仍在长春市南关区**路与**路交汇处其二人所经营的“**照相复印社”店内,非法销售“精品伟哥”性保健品五盒,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截止到案发,曹某某、张某某共销售“精品伟哥”三盒,获利15元。经吉林省吉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精品伟哥”性保健品检测出有毒有害物质西地那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某、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二)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电话查询、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诚信经营告知书;
(三)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两份;
(四)鉴定意见:吉林省吉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一份;
(五)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张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品,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曹某某、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嘉 丽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羁押于第三看守所;张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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