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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二部知产刑诉〔2019〕52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31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蒲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31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蒲江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19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29日,王某(已起诉)与郭某(已起诉)成立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2016年,王某(已起诉)伙同郭某(已诉),雇佣余某某(已起诉)、尚某(另案处理),招募被告人曹某某、张某某担任**,以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华容国诚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开展矿山项目的名义,在本市海淀区永定路长银大厦、玉海大厦等地,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并许以高额利息回报,通过签订合同书等形式吸收公众存款。其中,被告人曹某某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393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728.9万元。

被告人曹某某于2019年7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7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该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商登记资料、合同书、转账记录、收据等;2.证人证言:余某某、耿某某、胡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曹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安立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张某某伙同他人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云光

2019年10月14日

附:

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北京,联系电话199********;

2.侦查卷宗十册;检察证据卷宗一册;

3.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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