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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徐某某贩卖毒品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1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271982********,汉族,初中,滴滴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暂住杭州市拱墅区**幢**单元**室。2018年11月9日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3日。因本案于2018年11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徐文革,男, 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61967********,汉族,无业,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拱墅区乡**村**号,现住杭州市拱墅区**公寓**幢**单元**室。1990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7月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行政罚款500元;2014年9月18日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9月19日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1月15日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3月30日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5年5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7月29日刑满释放; 2015年9月3日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1月9日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2月19日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8年11月09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8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徐文革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杭州市拱墅区丰登街与登云路交叉口附近(锦绣中学南围墙对面马路边),将25克毒品冰毒以9000元价格贩卖给被告人徐文革,被告人徐文革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支付被告人曹某某9000元毒资;

2、2018年10月13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杭州市拱墅区和睦农贸市场公交车站旁,将5克毒品冰毒以2000元价格贩卖给被告人徐文革,被告人徐文革因无钱支付毒资,将自己一部苹果7手机抵押给被告人曹某某;

3、2018年11月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杭州市拱墅区丰登街与登云路交叉口附近(锦绣中学南围墙旁边马路边),将5克毒品冰毒以2000元价格贩卖给被告人徐文革,被告人徐文革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支付被告人曹某某3000元,用以支付毒资、及赎回手机。

4、2018年8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文革以90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曹某某处购得25克毒品冰毒,随后将其中的毒品冰毒5克以2000元的价格,在杭州市拱墅区阮家桥公寓门口附近贩卖给倪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通话详单、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有关转账的手机信息截图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照片、有关手机信息截图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协助财产通知书及交易清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倪某乙、傅某某、唐某某、徐某某的证言及抓获经过、发立破案经过;

3.被告人曹某某、徐文革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搜查证、搜查照片、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及制作说明、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徐文革明知是毒品而分别予以贩卖,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文革系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金宏

2019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文革现在余杭安溪杭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

2.侦查卷宗五册、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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