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二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441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市桦甸市,住吉林市桦甸市**乡**村**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月22日释放。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房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441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市桦甸市,住吉林市桦甸市**乡**村**社。被告人房某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房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0日,被告人曹某某通过微信昵称叫“****”(在逃)的人为其本人购买了一张假居民身份证及一张假机动车驾驶证。案发前,该虚假证件已被曹某某销毁。
2018年11月19日,被告人房某某让曹某某帮其通过微信昵称叫“****”的人为其本人购买了一张假居民身份证及一张假机动车驾驶证。案发后,该虚假证件已被公安机关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
2.证人宗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房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虚假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而购买,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曹某某、房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彦颖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曹某某、房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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