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仁县,住贵州省兴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审查以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释放,由兴义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曾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1日2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兴义市桔山办事处大商汇十字路口处时遇被害人何某某驾驶贵C7****号白色别克轿车经过,曹某某认为何某某驾驶的车速过快遂骂何某某,何某某听见后停下车,持钢管击打曹某某后将钢管丢弃在地上弃车逃跑,后曹某某持路边的广告牌及何某某丢弃在地上的钢管砸何某某驾驶的贵C7****号车,曹某某的朋友被告人曾某某见状也持广告牌砸何某某驾驶的贵C7****号车,贵C7****号车的前挡风玻璃、前保险杠、左前门、机盖等部位被曹某某、曾某某砸坏。经鉴定,贵C7****号车前挡风玻璃、前保 险杠、左前门、机盖等被损坏部位修复价格为135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钢管;
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3.证人夏某某、付某某、李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曹某某、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 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曾某某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磊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押于兴义市看守所,被告人曾某某现由兴仁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于兴仁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368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起诉书14份、量刑建议书2份、换押证1份、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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