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19〕1470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镇**村**庄**号,住原籍,因涉嫌诈骗罪,经裕华分局批准,因涉嫌诈骗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村**号,住原籍,因涉嫌诈骗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批准,于2019年9月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柴某某、张某某(另处)、郭某某(另处)预谋在石家庄市注册公司,以给客户办理贷款的名义实施诈骗。 2018年3月5日, 杨某某、杨某乙、杨某丙、张某某、杨某丁、柴某某、郭某某在石家庄市裕华区注册成立河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杨某某安排杨合国为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占23%股份,杨某甲占17%股份,郭某某、杨某丁、柴某某各占8%股份,杨某乙占14%股份,杨某丙12%股份,张某某占10%股份。招募被告人曹某某、朱某某、杨某戊、柴某甲、杨某己、焦某某、宋某某、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李某某、梁某某、焦某甲、路某某、柴某乙、柴某丙、韩某某、石某某、柴某丁、刘某某、柴某戊、郭某甲、柴某己、张某甲、翟某某、刘某甲、高某某、崔某某、袁某某(另处)、陈某某、代某某、牛慧娜等家人、老乡、亲戚和朋友共同实施诈骗。杨某某代表河北鼎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与北京东方融达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取得北京东方融达科技有限公司的“e融贷”在河北地区代理授权,河北鼎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设业务部、渠道部、售后部,杨某某负责河北鼎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全面工作,张某某、杨某乙负责业务部,杨某丙负责售后部,杨某丁负责渠道部。杨某己负责业务员的业绩统计、与北京东方融达科技有限公司(简称e融贷)联系和向北京东方融达科技有限公司提单等行政事物。 业务部下设野狼队、火火队、超越队,队长分别为杨某戊、柴某甲、杨艳艳、崔某某、梁某某。业务部的业务员有梁某某、崔某某、梁某某、韩某某、李某某、石某某、柴某乙、柴某丙、刘某某、焦某甲、 柴某丁、 柴某己、王某某、宋某某、焦某某、王某丙、柴某戊、郭某甲、路某某、翟某某、刘某甲、高某某、崔某某、袁某某(另处)、张某甲、陈某某、代某某、王某甲、王某丁等人。售后部人员有杨某丙、柴某某、崔某甲、杨某庚、代某甲。渠道部人员有何某某、曹某某。杨某某、杨某丙、杨某乙、张某乙等人采取下发、培训诈骗话术、以老带新、监督、督促业务员发展客户等方法组织、实施诈骗。业务部的业务员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寻找诈骗对象,给被害人张某丙等人打电话并添加微信好友,以通过北京** 融贷能够从各大银行快捷、低息办理无抵押大额贷款为由,套问被害人想要贷款的额度吸引被害人提供营业执照、保单等资料进行所谓初审,业务员将联系的有贷款需求的被害人情况填写客户配合单交给业务部队长并汇报客户相关情况。队长在配合单上,根据获取的被害人需要的贷款额度,随意填写贷款的额度、贷款银行等内容并告诉被害人。先前联系被害人的业务员以给被害人办理贷款需面审、终审为由将被害人骗至河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所谓面审、终审。被害人到达公司后,由先前联系被害人的业务员将客户介绍给本队队长。队长向被害人介绍本公司贷款优势,谎称让被害人提供贷款资料做贷款后台审核,安排业务员打配合,报价。业务员拿走客户资料后在公司复印并及时返回告知被害人审核通过以及贷款银行和贷款额度,承诺最多15个工作日办成贷款,以办不成全部退还服务费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要求被害人签订服务协议缴纳2.68万元或3.68万元不等的会员费、服务费,保证二年或三年可以免费循环贷款。客户交费后,队长、业务员以需要本公司和北京总部回访为由让客户回去等候。其后,被告人曹某某、何某某按照业务员提供的客户资料明细打石家庄回访电话、冒充北京**融贷回访人员打电话回访,造成给客户正在办理贷款的假象并将回访情况告诉业务员。业务员遂以被害人回访电话没通过、回访通过后发放贷款需要排队、分地区放款、银行放款慢等种种虚假理由不断拖延、欺骗被害人为着急贷款或要求退款的被害人匹配小额贷款并将此信息告诉何某某、曹某某。何某某、曹某某为上述被害人走渠道,联系推荐小额贷款公司。客户无奈从小额贷款公司获得高息贷款后,应被告人要求填写下款证明。被告人将下款证明用于欺骗其他被害人。对要求退款态度激烈、不走小额贷的被害人,交由售后部处理。杨某丙以申请退款许申请北京总部、申请时间慢、退的费用少等各种理由继续拖延、搪塞被害人,消磨被害人的耐心,降低被害人期望值,最后以被害人提出退款属于违约,不退或少退服务费。截止2018年8月24日,被骗群众400余名,诈骗金额1300万余元。 被告人将骗取的赃款分红、发放工资、奖金。被告人曹某某诈骗闻某某、冯某某、关某某、刘某乙等12人,金额38610元。 被告人朱某某诈骗陈某某、胡某某、刘某丙、徐某某等9人金额2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朱某某等人供述;被害人闻某某等人陈述; 辨认笔录; 证人证言;北京**融贷提供的提单明细;河北**公司及被害人银行交易明细、pos机流水; 扣押被告人物品清单;电子数据勘验鉴定报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曹某某、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曹某某、朱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邱丽娜
检察员:曹向荣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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