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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等七人诈骗、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_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镇**村**号,现住浏阳市**镇**路卫生院对面。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9日由浏阳市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镇**弄**组,现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镇**弄**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9日由浏阳市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浏阳市**街道**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9日由浏阳市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街道办事处**社区**组**路**号,现住湖南省浏阳市**街道办事处**社区**组**路**号。因吸毒,2014年6月1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二十日,并于2014年6月16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9日由浏阳市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镇**村**号,现住湖南省浏阳市**镇**村**号。因提供虚假证言,2011年9月10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10月21日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9日由浏阳市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街道**村**组**号,现住湖南省浏阳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12日由浏阳市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曾用名:李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乡**村**组**号,现住湖南省浏阳市**街道**宿舍。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2006年10月17日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8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0月9日由浏阳市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孔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0月9日由浏阳市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31982********,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村**组,现住湖南省浏阳市**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9日由浏阳市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曹某某、赖某某、李某甲、周某甲、陈某甲、孔某甲、陈某乙涉嫌诈骗罪;被告人李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浏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罗某甲纠集被告人曹某某、李某甲、周某甲、赖某某、陈某甲、李某乙、孔某甲、陈某乙,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套路贷”方式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犯罪,并通过暴力、软暴力方式催讨非法债务。被告人罗某甲等人与被害人的每笔借款只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由被告人罗某甲等人保管,合同上不写明还款日期和利息,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2分5厘至3角9分不等,被害人不能将合同拍照或留存。被告人罗某甲等人放款时先行扣除砍头息、手续费等,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放款,并制造银行流水,营造全额放款的假象。被害人无力还款时,被告人罗某甲谎称为被害人寻找资金来源,实则安排被告人曹某某、赖某某、李某甲、周某甲、陈某甲、孔某甲、李某乙等人为被害人提供“借款”,以更换出借人的方式与被害人签订新的借贷协议,并制造资金走账流水,通过上述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将利息累加为本金,不断垒高被害人债务,以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其中,被告人曹某某与被告人罗某甲合伙放贷、催收债务;被告人赖某某与被告人罗某甲合伙放贷;被告人李某甲、周某甲、陈某甲提供资金、银行账户、充当出借人;被告人李某乙、孔某甲充当出借人、催收债务;被告人陈某乙负责介绍他人向被告人罗某甲借贷。被告人罗某甲团伙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等12名被害人财物共计6361228元。其中,被告人罗某甲诈骗金额6340728元(未遂160000元);被告人李某甲诈骗金额1158680元(未遂160000元);被告人曹某某诈骗金额856300元;被告人周某甲诈骗金额576700元;被告人赖某某诈骗金额415750元;被告人陈某甲诈骗金额200000元;被告人孔某甲诈骗金额36300元;被告人陈某乙诈骗金额10500元。

被告人罗某甲团伙通过暴力殴打、电话威胁、上门滋扰、恐吓、“看牛”等方式讨要非法债务,共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起、寻衅滋事犯罪1起、违法行为5起。以被告人罗某甲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在本市多次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诈骗罪

1、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害人王某某找被告人罗某甲借款,被告人罗某甲在仅提供357100元借款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周某甲、赖某某、陈某甲、李某甲先后26次通过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将债务垒高为2318950元。被告人罗某甲骗取王某某1961850元,王某某实际被骗1801850元,未得逞160000元;被告人周某甲诈骗金额400000元;被告人赖某某骗金额395750元;被告人陈某甲诈骗金额200000元;被告人李某甲诈骗金额160000元(未遂)。

2、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害人汤某某找被告人罗某甲借款,被告人罗某甲在仅提供666400元借款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李某甲、曹某某、孔某甲先后13次通过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将债务垒高为1113300元。被告人罗某甲诈骗金额446900元;被告人曹某某诈骗金额81600元;被告人孔某甲诈骗金额36300元;被告人李某甲诈骗金额16000元。

3、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害人杨某某找被告人罗某甲借款,被告人罗某甲在仅提供291500元借款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曹某某、陈某乙先后8次通过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将债务垒高为922848元。被告人罗某甲诈骗金额631348元;被告人曹某某诈骗金额570100元;被告人陈某乙诈骗金额10500元。

4、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害人江某某找被告人罗某甲借款,被告人罗某甲在仅提供359400元借款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曹某某、李某甲先后17次通过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将债务垒高为2727100元。被告人罗某甲诈骗金额2367700元;被告人李某甲诈骗金额772000元;被告人曹某某诈骗金额200000元。

5、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害人晏某某找被告人罗某甲借款,被告人罗某甲在仅提供44400元借款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李某甲先后7次通过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将债务垒高为180680元。被告人罗某甲诈骗金额136280元;被告人李某甲诈骗金额94680元。

6、2014年至2019年期间,被害人刘某某找被告人罗某甲借款,被告人罗某甲在仅提供565700元借款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曹某某、李某甲、周某甲先后10次通过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将债务垒高为1053700元。被告人罗某甲诈骗金额488000元;被告人李某甲诈骗金额111000元;被告人周某甲诈骗金额105000元;被告人曹某某诈骗金额4600元。

7、2014年至2019年期间,被害人熊某某找被告人罗某甲借款,被告人罗某甲在仅提供289000元借款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李某甲、周某甲先后6次通过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将债务垒高为400000元。被告人罗某甲诈骗金额111000元;被告人李某甲诈骗金额2500元;被告人周某甲诈骗金额2500元;

8、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害人李某己找被告人罗某甲借款,被告人罗某甲在仅提供174000元借款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李某甲先后8次通过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将债务垒高为357150元。被告人罗某甲诈骗金额183150元;被告人李某甲诈骗金额2000元。

9、2014年至2019年期间,被害人邓某某找被告人罗某甲借款,被告人罗某甲在仅提供74000元借款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周某甲先后3次通过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将债务垒高为204900元。被告人罗某甲诈骗金额130900元;被告人周某甲诈骗金额69200元。

10、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害人孔某乙找被告人罗某甲借款,被告人罗某甲在仅提供27000元借款的情况下,先后3次通过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将债务垒高为68200元。被告人罗某甲诈骗金额41200元。

11、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害人罗某丁找被告人罗某甲借款,被告人罗某甲在仅提供28500元借款的情况下,先后3次通过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将债务垒高为53000元。被告人罗某甲诈骗金额24500元。

12、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害人瞿某某找被告人罗某甲借款,被告人罗某甲在仅提供44800元借款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赖某某先后4次通过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将债务垒高为70000元。被告人罗某甲诈骗金额25200元;被告人赖某某诈骗金额20000元。

二、敲诈勒索罪

2018年3月30日,被告人罗某甲、李某乙、曹某某等人在本市**小区门口找被害人汤某某问账。期间,被告人罗某甲将汤某某衣服扯坏、并扇了汤某某耳光。后被告人罗某甲在没有实际借贷的情况下逼迫汤某某向被告人李某乙出具17000元借条。之后,被告人罗某甲、李某乙多次电话逼迫汤某某还款,汤某某被迫向被告人罗某甲支付3500元。

三、寻衅滋事罪

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罗某甲和彭某某到被害人王某某母亲谢某某的办公室找被害人王某某和谢某某要钱。期间,被害人王某某与被告人罗某甲发生争吵,被告人罗某甲从其车子尾箱内拿出一把砍刀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威胁,被彭某某、谢某某等人拦下。

另查明该团伙实施了5笔违法事实,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1月2日下午,被告人罗某甲、曹某某等人到被害人汤某某家索债,因汤某某未在家,被告人曹某某将汤某某家大门锁孔堵住。

2、2018年3月,被告人罗某甲指使被告人李某乙到被害人杨某某家中逼债。当天下午2点左右,被告人李某乙等人到被害人杨某某家中后,杨某某为了不让被告人李某乙打扰其家人生活,支付200元给被告人李某乙,让李某乙等人到家楼下麻将馆打牌,被害人杨某某也一直呆在麻将馆内,至当晚10点左右离开。

3、2018年3月10日,被告人罗某甲指使陶某某等人到李某丙家中向被害人杨某某索债,杨某某欲离开,被陶某某等人拦住,报警后才得以离开。

4、2018年4月,被告人罗某甲、李某乙到被害人汤某某家催债,因汤某某不在家,被告人罗某甲指使被告人李某乙踢汤某某家大门,犯罪嫌疑李某乙边踢边叫喊“麻别,开门咯”,被告人罗某甲在一旁将被告人李某乙踢门行为拍摄小视频发给被害人汤某某,威胁其还钱。

5、2018年6月18日,被告人罗某甲伙同被告人孔某甲、陶某某等人在**镇烈士塔附近向被害人罗某丁暴力讨债,踢打罗某丁乘坐的白色小车,致使车辆受损。

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罗某甲、周某甲、赖某某、曹某某、孔某甲、陈某乙、李某乙、李某甲被抓获归案。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陈某甲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封被告人李某甲房产1处、奔驰小车1辆,被告人罗某甲妻子颜某某名下房产1处,均建议依法予以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银行交易明细、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领条、民事诉讼材料等书证;②证人李某丙、谭某甲、罗某乙、罗某丙、唐某某、贝某某、许某某、周某乙、谢某某、胡某某、严某某、李某丁、伍某某、李某戊、冯某某、彭某某、颜某某、谭某乙、余某某、周某丙、陶某某证言;③被告人罗某甲、曹某某、赖某某、李某甲、周某甲、陈某甲、孔某甲、李某乙、陈某乙供述及辩解;④鉴定意见;⑤辨认笔录;⑥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曹某某、李某甲、周某甲、赖某某、陈某甲、李某乙、孔某甲、陈某乙以“套路贷”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并多次通过暴力、软暴力方式非法催收债务,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和《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第6条、第7条的规定,认定为恶势力团伙。其中,被告人罗某甲系恶势力团伙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曹某某、李某甲、周某甲、赖某某、陈某甲、李某乙、孔某甲、陈某乙系恶势力犯罪参与者。

被告人罗某甲、曹某某、李某甲、周某甲、赖某某、陈某甲、孔某甲、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罗某甲、曹某某、李某甲、周某甲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赖某某、陈某甲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孔某甲、陈某乙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罗某甲、李某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罗某甲持凶器恐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罗某甲的刑事责任;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李某乙的刑事责任;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曹某某、李某甲、周某甲、赖某某、陈某甲、孔某甲、陈某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罗某甲、曹某某、李某甲、周某甲、赖某某、陈某甲、孔某甲、陈某乙在诈骗犯罪中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被告人罗某甲、李某乙在敲诈勒索犯罪中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被告人赖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罗某甲、李某乙、曹某某、孔某甲、李某甲、周某甲、赖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贝承兵

2020年6月30日

附:

一、被告人罗某甲、曹某某、李某甲、赖某某、周某甲、陈某甲、孔某甲、李某乙、陈某乙现均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

二、移送案卷三十八册、审计报告一册、光盘三十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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