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200号
被告人曹加华,男,1989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富源县人,身份证号码530325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曲靖市富源县**镇**村委会**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9月20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顺,男,1995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富源县人,身份证号码530325199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曲靖市富源县**镇**村委会**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9月20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富源县人,身份证号码530325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曲靖市富源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武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富源县人,身份证号码530302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曲靖市麒麟区**街道**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身份证号码5322011969********,汉族,小学文化,经商,家住曲靖市麒麟区**街道**社区**居民小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加华、李顺、孙某某、武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4月30日延期至2019年5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曹加华伙同李顺、孙某某、武某某、唐某某(另案处理)在曲靖市麒麟区金穗花园小区6期4幢旁的工地,将工地上的电缆线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1600元。
2018年12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曹加华伙同李顺、孙某某、唐某某在曲靖市麒麟区两江公园梦幻乐园施工工地,将工地上的电缆线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8739元。
2018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曹加华伙同李顺、唐某某在曲靖市麒麟区北城医院工地,将存放在工地工棚内的电缆线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0740元。
上述人员在实施盗窃后,将电缆线运送至曲靖市麒麟区珠江源大道锦星家园被告人陈某某所经营的“永刚再生资源回收站”进行贩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杨某某、董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4.物价鉴定意见;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被告人曹加华、李顺、孙某某、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被告人曹加华、李顺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孙某某、武某某犯罪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多次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曹加华、李顺、孙某某、武某某的犯罪行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之情形,属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此外,被告人曹加华、李顺的犯罪行为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形,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哲
2019年5月9日
附:1、被告人曹加华、李顺、孙某某、武某某羁押于曲靖市麒麟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居家中;
2、侦查卷宗叁册、换押证、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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