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二部刑诉〔2020〕705号
被告人曹某某(绰号三皮),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街道办事处**村**组。被告人曹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15日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22日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4月24日释放。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原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原无为县公安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虎乃),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大市镇***村**组。被告人杨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2月29日释放。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原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原无为县公安执行逮捕。
本案由原无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6日分别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4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曹某某、杨某甲合谋共同实施盗窃,遂于当日下午乘车来到无为市无城镇。二被告人来到无城镇九州广场附近,由曹某某先进入居民楼踩点,杨某甲在居民楼下望风,曹某某确定作案对象后电话通知杨某甲上楼,杨某某上楼后用事先准备好的开锁工具将被害人关某某的家门打开,曹某某进入被害人家中盗窃,杨某甲下楼继续望风。曹某某在被害人家中盗得一条黄金项链(重291克),一条女士硬金项链、一条女士玫瑰金项链、一个黄金吊坠(重3.27克)、一个卡地亚戒指后下楼与杨虎汇合。二被告人汇合后认为重291克的黄金项链是假的,遂将该项链丢弃在九州花园二楼平台上。
当日下午曹某某、杨某甲乘车来到巢湖市,将盗窃所得的其他物品转卖给他人,获利人民币2000元。
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曹某某、杨某甲在芜湖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次日,公安机关将二名被告人丢弃的黄金项链提取,并发还被害人。
经原无为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黄金项链(重291克)价值约为人民币12万元;被盗女士硬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000元;被盗女士玫瑰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000元;被盗黄金吊坠(重3.27克)价值人民币137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查询、到案经过、判决书复印件、价格认定结论书、通知书、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情况说明、转账明细、黄金首饰信息登记表、结算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杨某乙、陈某某、夏某某、万某某、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关某某、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某、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杨某甲盗窃他人财物,入户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曹某某、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某、杨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某某曾有多次盗窃前科,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某某、杨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曹某某、杨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八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灿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杨某甲现羁押在无为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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