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刑诉〔2019〕10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3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住和顺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赌博罪于2018年3月28日被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赌博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赌博罪,于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武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23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住山西省和顺县**镇**街**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18日被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于2019年7月26日被和顺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西省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赌博罪,被告人武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10日下午到晚上,被告人曹某某先后组织毕某某和刘某某等人在蔡家庄村两户人家以“支锅”方式进行赌博。晚上10点左右,曹某某等人赌博结束后,被告人曹某某、武某某为索要赌债,让毕某某和刘某某打欠条,刘某某打了欠条,毕某某拒绝打欠条,于是在当晚11时许,曹某某、武某某、巩亮(另案处理)将毕某某和刘某某带到和顺县金典快捷酒店B座,曹某某害怕自己身份证开房会预警,就让他人登记入住酒店202房间,在房间内曹某某、武某某逼住毕某某打欠条,并且让已经打了欠条的刘某某先离开,刘某某担心毕某某会有危险不愿意离开,曹某某就踢了刘某某几脚,武某某用热水壶砸伤刘某某的头部。后曹某某让巩亮叫几个人过来,巩亮便打电话叫乔某某,由于毕某某还是拒绝打欠条,曹某某用拳头在毕某某胸部杵了几拳,武某某用手朝毕某某脸上打了几巴掌,其间巩亮发现刘某某欠条上的身份证号码不对,曹某某用手在刘某某脸上打了几巴掌,并逼住刘某某重新打了欠条,直到1月11日凌晨1时许毕某某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打了欠条之后,曹某某等人才让毕某某、刘某某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毕某某和刘某某陈述;3、证人白某某、李某某、乔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曹某某、武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武某某为追索赌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武某某均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会仲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和顺县看守所;被告人武某某监视居住于山西省和顺县**镇**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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