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诉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溧阳市**花园**区**幢**室。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毛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6********,汉族,高中文化,打工,住溧阳市**镇**村委**村**号**室。被告人毛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溧阳市**街道**居委**村**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溧阳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8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毛某某、周某某、姚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初,被害人吴某某经被告人姚某某介绍向被告人毛某某借款,被告人毛某某又介绍被害人吴某某到被告人曹某某处借款,曹某某同意后,于2018年1月6日遂安排被告人毛某某和周某某到扬州市与被害人吴某某办理了口头借款协议,借款4万元,每期七天,分十期还款,扣除平台费、安装费、保证金等费用后实际到手1.4万元,并签订了车辆抵押协议,以被害人吴某某之妻罗某某名下的一辆汽车为抵押,1月9日,吴某某又以同样方式,以罗某某的另一辆车为抵押,从被告人曹某某处再次借款,签订4万元的借条,实际到手1.4万元。两次实际共拿到2.8万元。2018年1月10日,被告人曹某某、毛某某和周某某经商量后,以联系不到吴某某,发现吴某某存在可能又把抵押的车辆抵押给其他人借款的情形,担心吴某某无法按时还款为由,认定吴某某违约,在吴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吴某某停放在盐城市某看守所内的其中一辆抵押车辆以备用钥匙开走,准备开第二辆抵押车的时候被门卫发现而放弃。后被害人吴某某发现车辆被开走,于是到被告人曹某某处处理还款事宜。经协商,最终,罗某某于2018年1月12日付款给被告人曹某某8.2万元后,将车赎回。被告人曹某某等人将非法获得的5.4万元予以分配,被告人曹某某获利2.16万元,被告人周某某、毛某某分别获利1.62万元,后被告人毛某某分给被告人姚某某5000元。
被告人毛某某、周某某、姚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姚某某在被告人曹某某的劝说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四名被告人退赔了罗某某,并取得了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毛某某、周某某、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毛某某、周某某、姚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名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周某某、姚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劝说同案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系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霞
2020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溧阳市**花园**区**幢**室,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溧阳市**镇**村委**村**号**室;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溧阳市**街道**居委**村**号,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镇**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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