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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沈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607号

               

被告人曹某某,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江苏某甲公司职工,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江苏省东台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6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91973********,汉族,大专文化,东台市某乙公司股东,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江苏省东台市**镇**小区**室。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7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将该案退回东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东台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曹某某与沈某某合谋,利用曹某某在江苏某甲公司工作的便利,在沈某某提出具体配件型号后,由曹某某分多次采用秘密手段从其他工友工具箱偷拿配件的方式实施盗窃,共计窃得油管、偏心轴、曲臂等物品,并将窃得配件全部交给沈某某。经鉴定,曹某某从其他工友工具箱偷拿的配件共计价值人民币41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曹某某从其他工友工具箱内偷拿了一根偏心轴,后将该偏心轴交被告人给沈某某。经鉴定,该偏心轴价值人民币600元;

2、2018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曹某某从其他工友工具箱内偷拿了一根偏心轴、一根曲臂,后将该偏心轴、曲臂交给被告人沈某某。经鉴定,该曲臂价值600元,该偏心轴价值400元;

3、2019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曹某某从其他工友工具箱内偷拿了一根油管,后将该油管交给被告人沈某某。经鉴定,该油管价值500元;

4、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一天,被告人曹某某从其他工友工具箱内偷拿了两个月牙销,后将该月牙销交给被告人沈某某。经鉴定,该两件月牙销合计价值200元;

5、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一天,被告人曹某某从其他工友工具箱内偷拿了一个吊轴,后将该吊轴交给被告人沈某某。经鉴定,该吊轴价值1800元。

另,被告人曹某某多次从自己工具箱内拿走油管、偏心轴、曲臂等配件,偷拍杠杆轴、撞击销配件图纸,并将拿走的配件及偷拍的配件图纸的图片全部交给沈某某。经鉴定,曹某某从自己工具箱偷拿给沈某某配件共计价值人民币6380元。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时,主动交代其盗窃犯罪事实。被告人沈某某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曹某某、沈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单位的损失。被告人曹某某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调取、制作的被告人曹某某、沈某某的户籍信息、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金某某、李某某、吴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某、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东台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书;

6.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沈某某共同实施盗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曹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沈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仇荣春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沈某某现分别取保候审于其各自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及附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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