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曹某某、沈某某等3人虚开发票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317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性,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81199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村委会******,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4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开发票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11986********,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区**街道**村**街**巷**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开发票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逮捕。

被告人沈某乙,男性,1973年6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2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巷**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4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开发票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曹某某、沈某乙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开始,被告人沈某甲通过微信群中的中介寻找需要虚开发票的客户,通过他人到企业经营地所属税务局申请税控盘和空白发票,并刻好公司发票章,然后通过电脑登陆税务系统虚开发票打印后快递邮寄给客户,以此方式从中非法获利。2019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曹某某在沈某甲提供虚开发票所用的发票专用章、税控盘、空白发票等工具的帮助下,通过微信群中的中介寻找需要虚开发票的客户,随后按照客户的要求,在其家中用电脑虚开发票后邮寄给客户从中非法获利。经深圳市税务稽查局第三稽查局核实,被告人沈某甲为他人虚开普通发票5492张,合计金额36973173.06元,税额371637.93元;被告人曹某某为他人虚开普通发票12006张,合计金额81784016.84元,税额1201261.74元。2020年7月3日,民警在广东省佛山市**区**街道**路**号抓获被告人曹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村**栋**抓获被告人沈某甲,并在其二人住处缴获大量空白发票、税控盘、发票专用章、电脑、打印机等作案工具。

 另经查实,2019年6月开始,被告人沈某乙在微信群发布虚开发票的广告,以此寻找客户,并根据客户虚开发票的要求向上家购买发票,其向被告人沈某甲、曹某某购买虚开的发票共191张,然后提供给客户,每份发票从中赚取3至5元的利润。2020年7月3日,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区**街道**村**栋**房抓获被告人沈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4台、打印机3台、手机12部、电话卡57张、居民身份证7张、税控盘31个、个人数字证书29个、印章73枚、营业执照58张等;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沈某丙、郑某某、沈某丁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沈某甲、曹某某、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U盘一块。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甲、曹某某、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曹某某、沈某乙无视国家法律,虚开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曹某某、沈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燕玲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沈某甲、曹某某、沈某乙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司法鉴定意见书一册、司法鉴定内容U盘一块;

3.随案移交电脑4台、打印机3台、手机12部、电话卡57张、居民身份证7张、税控盘31个、个人数字证书29个、印章73枚、营业执照58张;

4.《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