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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604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200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42002********,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安丘市**镇**村人,住**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200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42002********,汉族,中专肄业,山东省安丘市**镇**村人,住**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200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42001********,汉族,中专肄业,山东省安丘市**街道**村人,住**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22时30分许,在安丘市某社区4号楼1单元501室被害人刘某某租住的房屋内,被告人曹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侮辱刘某某,致使刘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刘某某腰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胸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面部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彩英

检察官助理:周小妮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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