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开检一部刑诉〔2021〕712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31980********,汉族,大学专科毕业,籍贯:河南省洛阳市,住址:河南省洛阳市**区**路**号院**栋**门**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2月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3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籍贯:河南省鲁山县**镇**村,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区**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020年12月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2月2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司工作的曹某某陪投标人查看设备时得知扩散炉内热电偶中含铂铑合金丝比较值钱。2020年9月29日,曹某某至空调机房拿到仓库钥匙,进入仓库将一根热电偶的外陶瓷壳掰断,抽出其中的铂铑合金丝带走。2020年10月4日,曹某某到仓库,抽出2根热电偶中的铂铑合金丝带走。之后,曹某某想到存放热电偶架子旁边还有一盒折断的热电偶,曹某某于当日前往仓库将该盒内的热电偶中铂铑合金丝抽走。2020年10月23日,曹某某将3次盗窃的铂铑合金丝172克以150元每克的价格卖给了在二乔路金属回收店的王某某。王某某于2020年10月23日通过其妻宋某某的支付宝支付曹某某25800元。王某某明知曹某某手中的172克铂铑合金丝为不当途径得来,故压价以150元每克的价格收购172克铂铑合金丝,随后以200元每克的价格卖给河北省衡水市人苑某某,共卖34400元。2020年11月13日,*****公司报警称公司财物被盗,2020年12月7日,曹某某投案自首。尚德太阳能公司对曹某某所盗窃的172克铂铑合金丝估价75000元,曹某某已赔偿该公司损失75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交易明细、收条及谅解书、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其它书证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投案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秋丽
2021年1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在洛阳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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