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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王某某等10人组织淫秽表演罪等案)_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太检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1.被告人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21985********,汉族,大学本科,系大同**煤电有限公司**处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原平市,现住山西省原平市棚户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经辽阳市太子河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9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付强,系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2、被告人王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现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号楼,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经辽阳市太子河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9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守涛,系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3、被告人关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811991********,满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现住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经辽阳市太子河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9日被执行逮捕。

4、被告人葛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1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现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号楼,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经辽阳市太子河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9日被辽阳市太子河区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文海,系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5、被告人黄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镇,现住辽阳市太子河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经辽阳市太子河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经辽阳市太子河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

6、被告人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小区,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辽阳市太子河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9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钟毓,系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7、被告人张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镇**街**号,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辽阳市太子河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 经辽阳市太子河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

8、被告人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镇**街**号,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辽阳市太子河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 经辽阳市太子河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

9、被告人张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辽阳市太子河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 经辽阳市太子河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

10、被告人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11985********,汉族,大学本科,系深圳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现住深圳市宝安区**路**号**室,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辽阳市太子河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太子河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9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腾,系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太子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王某某、葛某甲、关某某、黄某某、孙某某、张某甲、郭某某、张某乙、宋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组织淫秽表演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9月16日重新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淫秽表演罪犯罪事实

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曹某某搭建“小狐狸”黄色直播平台,平台会员注册量达2669人。招募直播后台管理人员王某某、葛某甲、关某某等人,从事网络淫秽表演。被告人王某某听从曹某某的安排负责“小狐狸”黄色直播平台财务工作,按照黄色直播平台盈利数额给黄色主播、家族长和客服、技术人员开工资。王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大约10万元。被告人关某某以主播经纪人(家族长)身份负责招募黄色直播人员在“小狐狸”直播平台上进行黄色淫秽表演牟利。关某某为“小狐狸”黄色直播平台招募黄某某、赵某甲、马某甲主播,从中获利人民币约3.1万余元。

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事实

大约2019年9月,被告人曹某某通过王某某雇用葛某甲从互联网下载淫秽视频向“小狐狸”黄色直播平台上传淫秽视频供不特定的会员观看。被告人曹某某通过王某某每天支付给葛某甲大约500元的工资。同年10月左右曹某某雇用葛某甲负责“小狐狸”黄色直播平台客户服务,解答观众的如何向平台充值等问题。被告人曹某某通过王某某每天给葛某甲支付200元的工资。葛某甲从中获利共计大约人民币8万余元。

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通过手机app“小狐狸”直播平台进行色情直播表演,利用游客刷礼物挣票数,在直播期间以“刷礼物、加微信、送福利”方式对外向不特定的观众发送淫秽视频24部。并从中获利大约人民币200余元。

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事实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受曹某某的雇佣帮助宣传推广“小狐狸”黄色直播平台。 每一名游客下载并注册“小狐狸”黄色直播平台成功后,孙某某从曹某某处赚取提成人民币5元。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郭某某受孙某某的雇佣,利用互联网平台,在抖音、快手等软件上发布“小狐狸”黄色直播平台的链接进行推广,每一名游客下载并注册成功后,张某乙、张某甲、郭某某从孙某某处赚取提成人民币3元。孙某某共非法获利大约6万余元。张某乙共非法获利大约2万余元。张某甲共非法获利大约1.2万余元。郭某某共非法获利大约 1.5万余元。

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受曹某某的雇佣在明知“小狐狸”直播平台涉黄色淫秽表演后,为谋取利益,继续为该平台做后台维护工作,保证平台的平稳运行。被告人宋某某共获利人民币大约7万余元。

2020年4月6 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归案。同年4月11日被告人曹某某、葛某甲、王某某、关某某、孙某某、张某甲,郭某某、张某乙被抓获归案。同年4月19日被告人宋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受理案件登记表;

(2)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犯罪情况查询表;(3)太子河分局对黄某某及小狐狸平台直播内容利用手机录屏功能进行录制的情况说明;(4)深圳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深圳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曹某某初次搭建“小狐狸”平台时签定的合同复印件。深圳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宋某某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2、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张某丙、赵某乙、姚某某、韩某某、马某甲、赵某甲、张某丁证言;

3、搜查笔录和扣押清单: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曹某某的家和单位、宋某某、葛某甲、王某某、关某某、黄某某的家的搜查笔录和扣押清单;

4、鉴定意见:《辽阳市公安局太子河区公安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两份;

5、勘验报告:辽阳市公安局出具的辽市公(网安)远(2020)第001号远程勘验报告书;

6、检验报告:辽阳市公安局出具两份检验报告书;

7、电子证据:(1)黄某某给游客发黄色淫秽视频的微信****、黄某某手机里的关某某微信****。黄某某手机里的关某某支付宝****。黄某某发送过黄色淫秽视频的人的微信****。黄某某手机里给其转黄色视频的人的微信****;

(2)赵某乙手机里本人的微信账号“雨伞”截图。赵某乙手机里与昵称为“没人要的小孩”(黄某某)聊天记录截图;(3)王某某手机里本人的微信****。王某某手机里曹某某的微信****。王某某手机里葛某甲的微信****等。(4)关某某手机里黄某某的微信****。关某某手机里本人的支付宝****。关某某手机里黄某某的支付宝****;(5)曹某某与葛某甲、宋某某、关某某的微信****及在“小郡主”平台开播报备群中的****。 关某某与曹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曹某某手机里与关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王某某与曹某某的微信****;(6)关某某给各主播微信转账记录、转账聊天记录、曹某某从所有企业支付宝转到其个人支付宝的记录截图、关某某个人支付宝账号对黄某某个人支付宝账号转账流水记录截图、枣阳市*****有限公司支付宝账号对王某某、黄某某、宋某某、关某某个人支付宝转账流水记录截图;(7)被告人王某某对葛某甲支付宝转账流水记录截图、曹某某对王某某、孙某某个人支付宝转账流水记录截图;(8)被告人孙某某手机里“小狐狸”直播平台转账给其的推广费记录截图:孙某某、 张某乙、郭某某个人支付宝转账****;(9)马某甲微信****一张。马某甲与关某某聊天记录截图、马某甲与关某某支付宝转账记录、赵某甲与关某某微信转账****;

8、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王某某、葛某甲、关某某、黄某某、孙某某、张某甲、郭某某、张某乙、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深圳***公司搭建“小狐狸”黄色直播平台。该直播平台通过进行淫秽的形体展示、描绘性行为、宣扬色情淫荡形象而达到刺激观众性欲,从而让观众向平台多充值钱的目的。被告人曹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关某某一起组织、管理“小狐狸”黄色直播平台。被告人曹某某负责整个平台全面工作,被告人王某某负责直播平台财务管理、工资结算工作,被告人关某某做为家族长负责招聘女主播在直播平台进行淫秽表演。

被告人曹某某为获得更多的利润,通过王某某雇佣其丈夫被告人葛某甲向会员达2669人的“小狐狸”直播平台上传淫秽视频供平台会员观看。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应聘在“小狐狸”黄色直播平台上进行淫秽表演,并且在淫秽表演的同时,以“刷礼物,加微信,送福利”的方式,将淫秽视频以“福利”的形式发送给不特定的观众,并从中牟利。

被告人曹某某还雇佣被告人宋某某负责“小狐狸”直播平台的后台维护工作。宋某某在明知“小狐狸”直播平台是专门从事淫秽表演的情况下仍对直播平台进行维护,以确保“小狐狸”直播平台安全运行。曹某某雇佣被告人孙某某负责直播平台的宣传、以招揽观众。孙某某在明知“小狐狸”直播平台是专门从事淫秽表演的情况下又雇佣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郭某某帮助其为“小狐狸”黄色直播平台在网络上进行宣传、推广,招揽观众。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郭某某在明知“小狐狸”直播平台是专门从事淫秽表演的情况下仍为“小狐狸”黄色直播平台进行宣传、推广、招揽观众。并且以招揽观众的数量做为提层依据从中牟取利益。

综上,被告人曹某某、王某某、关某某共同组织他人在网络平台上进行淫秽表演,其行为已解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王某某、葛某甲以牟利为目的,共同在网络黄色直播平台上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解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孙某某、张某乙、张某甲、郭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通讯传输或提供广告推广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解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曹某某、王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关某某在组织淫秽表演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被告人王某某、葛某甲在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因此均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王某某、葛某甲、关某某、黄某某、孙某某、张某甲、郭某某、张某乙、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某某

检察官助理: 沈某某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王某某、关某某、宋某某、孙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郭某某、张某乙、黄某某、葛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随案移送涉案物品光盘三个,硬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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