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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王某甲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虞检刑诉〔2020〕697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河南****有限公司股东,出生地山东省单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单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31994********,汉族,初中肄业,案发前系河南****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生地河南省宁陵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宁陵县**乡**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7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本区曹娥街道宝华家天下小区保安队长,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本区百官街道人民大道**幢**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3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员工,出生地河北省东光县,户籍所在地本区百官街道**村**号,住本区**街道**幢**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王某甲、张某甲、钟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四某某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某、王某甲、张某甲、钟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曹某某、王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事实。

2019年8月,被告人曹某某、王某甲共同成立了河南****科技有限公司。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曹某某、王某甲产生了在网上销售假冒证件的想法,并让公司员工王某乙、马非凡、刘某甲、刘某乙、王某丙、张某乙(均另案处理)在网上招揽购买人,在收取费用后,向他人购买伪造的“建(构)物筑物消防员”证后,再卖给张某甲等人。截止2019年12月,被告人曹某某、王某甲累计出售“建(构)物筑物消防员”证10本,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0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曹某某在2019年7月向他人购买 “建(构)物筑物消防员”证1本后,再出售给吴某某。

被告人曹某某、王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数量分别为11本和10本。

二.被告人张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事实。

2019年7月至10月,被告人张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向被告人曹某某购买伪造的“建(构)物筑物消防员”证后,再卖给马某某、吴某某、钟某某、汪某某,数量共计4本,非法获利人民币2,600元。

三.被告人钟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事实。

2019年9月至11月,被告人钟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向被告人张某甲或者曹某某购买伪造的“建(构)物筑物消防员”证后,再卖给余某某、丁阿桂、顾某某,数量共计3本,非法获利人民币1,150元。

被告人曹某某、王某甲均于2019年12月24日被抓获;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12月11日被抓获;被告人钟某某于2019年12月11日经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被告人曹某某、王某甲、张某甲、钟某某分别退缴非法所得10,000元、10,000元、2,600元和1,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建(构)物筑物消防员证、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上虞区大队函等;2、证人证言:证人丁阿桂、余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王某甲、张某甲、钟某某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王某甲、张某甲、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王某甲、张某甲、钟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中,被告人曹某某、王某甲,情节严重,四某某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犯罪以后自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王某甲、张某甲、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程草

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山东省单县***镇***村***村**号;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住河南省宁陵县**乡**村**号;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住本区百官街道****弄**幢**室;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本区曹娥街道***室。

2.卷宗材料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被告人曹某某、王某甲的违法所得扣押于本院;被告人张某甲、钟某某的违法所得扣押于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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