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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田某某等2人敲诈勒索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31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北省涿鹿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绰号:三哥),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31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务农,出生地河北省涿鹿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镇**村**号。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4年5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田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2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4月17日,2020年5月29日至2020年6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3月20日,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6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9月12日2时许,被告人曹某某、田某某经与李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预谋后,在北京市通州区**镇**路与**路十字路口,由田某某与刘某某、陈某某选取目标,李某某与曹某某驾驶车辆故意与惠某某酒后驾驶的“福特”牌SUV轿车(车牌号:京******)发生碰撞,后以报警相威胁,向惠某某索得人民币15000元。

二、2019年9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曹某某、田某某经与李某某、马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后,在北京市通州区**镇**酒店对面十字路口,由田某某与马某某选取目标,曹某某与李某某驾驶车辆故意与郭某某酒后驾驶的“朗逸”牌小轿车(车牌号:京******)发生碰撞,后以报警相威胁,向郭某某索得人民币12000元。

三、2019年10月29日1时3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田某某经与刘某某、付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后,在北京市通州区**镇**路口东侧100米处,由刘某某、付某某选取目标,田某某与曹某某驾驶车辆故意与邢某某酒后驾驶的“帕萨特”牌小轿车(车牌号:京******)发生碰撞,后以报警相威胁,向邢某某索要钱财未果,邢某某报警。

被告人曹某某、田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明知邢某某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后被民警查获。被告人曹某某、田某某的近亲属已代为退赔惠某某人民币15000元、退赔郭某某人民币12000元,惠某某、郭某某表示谅解被告人曹某某、田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手机照片等;2.书证: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惠某某、郭某某、邢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酒精检验报告等;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手机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等;9.其他证据材料: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结伙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某、田某某在实施部分犯罪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田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有违法劣迹,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某某、田某某已退赔部分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隽

检察官助理:孙艳丽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田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16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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