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肖某甲,曾用名肖某乙,绰号小飞飞,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镇**村散居。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8月2日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2月3日被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16日被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绰号熊猫,男性,1984年**4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3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逮捕。
被告人邹某某,绰号小龙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3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张某乙,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3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0日被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7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逮捕。
被告人肖某丙,绰号小家林,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贵州省贵阳乌当区**镇**村散居。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4月5日被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5年4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逮捕,于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大道北段**号附**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1月15日被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逮捕,于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常某甲,曾用名常某乙,绰号小明明,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乡**村**组。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曹某某、邹某某、张某甲、肖某丙、刘某某、常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8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甲、曹某某、邹某某预谋后于2020年4月20日至5月12日在贵阳市白云区牛场乡周边的山上开设流动赌场,采用“摇包谷子”猜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组织张某甲、常某甲、忠叔(未抓获)、张某丙(另处)等人布置赌场,运输赌场物资和望风放哨,组织肖某丙、刘某某、张某丁(另处)、周某某(另处)等人在赌场内坐庄抽水,为逃避打击安排江某某(另处)疏通协调关系,江某某获得报酬12000元(已退赃)。2020年5月12日肖某甲、曹某某等人在牛场乡一山头聚众赌博后在一农庄处被民警抓获,缴获作案车辆两辆,抓获参赌涉赌人员十五余人。2020年5月19日,邹某某自动到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牛场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扣押笔录、前科材料、现场检测报告书、办案说明等;
证人证言:证人伍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甲、曹某某、邹某某、张某甲、肖某丙、刘某某、常某甲等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肖某甲、曹某某、邹某某、张某甲、肖某丙、刘某某、常某甲、伍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甲、曹某某、邹某某、张某甲、肖某丙、刘某某、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曹某某、邹某某、张某甲、肖某丙、刘某某、常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甲、张某甲曾因故意犯罪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某甲、曹某某、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某甲、肖某丙、刘某某、常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甲、曹某某、邹某某、张某甲、肖某丙、刘某某、常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毅强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曹某某、邹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白云区看守所;张某甲现羁押于贵阳市修文县看守所;常某甲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刘某某、肖某丙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8407****、17708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碟1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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