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麻 城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麻检二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1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社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麻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绰号“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社区**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麻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日至2020年4月30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次(自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4月2日、自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 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曹某某多次向被告人胡某某及李某甲、陈某某、周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及甲基苯丙胺(冰毒),分述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19日16时许,曹某某向李某甲出售甲基苯丙胺片剂等毒品,收款600元;
2.2019年10月20日13时许,曹某某向李某甲出售甲基苯丙胺片剂等毒品,收款300元;
3.2019年10月28日15时许,曹某某向李某甲出售甲基苯丙胺片剂等毒品,收款750元;
4. 2019年11月4日20时许,曹某某向陈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片剂等毒品,并收款200元;
5.2019年11月5日13时许,曹某某向胡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片剂等毒品,并收款640元;
6.2019年11月5日17时许,曹某某向胡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片剂等毒品,并收款280元;
7.2019年11月5日22时许,曹某某向胡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片剂等毒品,并收款350元;
8.2019年11月5日23时许,曹某某向胡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片剂等毒品,并收款770元;
9.2019年11月6日1时许,曹某某向陈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片剂等毒品,并收款700元;
10.2019年11月6日18时许,曹某某向陈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片剂等毒品,并收款200元;
11.2019年11月6日晚上,曹某某向胡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片剂等毒品,并收款620元;
12.2019年11月7日13时许,曹某某向胡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片剂等毒品,并收款420元;
13.2019年11月7日13时许,曹某某向陈某某出售1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
14.2019年11月7日18时许,曹某某向胡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片剂等毒品,并收款600元;
15.2019年11月10日20时许,曹某某向胡某某出售6颗甲基苯丙胺片剂;
16.2019年11月11日3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向陈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片剂等毒品,并收款100元;
17. 2019年11月13日8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向陈某某出售3颗甲基苯丙胺片剂;
18. 2019年11月11日16时许,曹某某向周某某出售8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及2管甲基苯丙胺;
19.2019年11月11日19时许,曹某某向胡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片剂等毒品,收款300元。
20.2019年11月12日13时许,曹某某向周某某出售8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及3管甲基苯丙胺;
21.2019年11月12日14时许,曹某某向胡某某出售5颗甲基苯丙胺片剂;
22.2019年11月12日15时许,曹某某向胡某某出售6颗甲基苯丙胺片剂;
23.2019年11月12日20时许,曹某某向胡某某出售4颗甲基苯丙胺片剂;
24. 2019年11月15日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向陈某某出售3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及1管甲基苯丙胺;
25.2019年11月15日中午,曹某某向李某甲出售1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及少许甲基苯丙胺;
26.2019年11月15日21时许,曹某某向胡某某出售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及少许甲基苯丙胺。
2019年11月16日15时许,麻城市公安局民警在麻城市幸福佳苑小区将准备与他人进行毒品交易的曹某某抓获,并其身上及住所,依法扣押了95颗红色药丸状物品、2袋及15管白色晶体,经称重及鉴定,其中85颗红色药丸状物品、2袋及15管白色晶体共计净重为13.8克,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余的10颗红色药丸状物品未能检测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
综上,被告人曹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及甲基苯板胺共计19.4余克。
二、2019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将从被告人曹某某及其他人处购进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及甲基苯丙胺(冰毒),多次转卖至李某乙、马某某、陈某某等10人,分述如下:
1.2019年5月中旬的一天,胡某某向李某乙出售6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小管甲基苯丙胺;
2.2019年8月的一天晚上,胡某某向李某乙出售9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少许甲基苯丙胺。
3.2019年8月16日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向马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片剂等毒品,收款260元;
4.2019年8月16日13时许,冯某某帮林某某从胡某某处,购得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少许甲基苯丙胺;
5. 2019年8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向马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片剂等毒品,收款300元;
6.2019年8月27日1时许,冯某某帮林某某从胡某某处,购得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少许甲基苯丙胺;
7.2019年8月31日,胡某某向陈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片剂,收款200元;
8.2019年9月1日15时许,胡某某向冯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片剂等毒品,收款300元;
9.2019年9月2日1时许,冯某某帮林某某从胡某某处,购得4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少许甲基苯丙胺;
10.2019年9月2日19时许,冯某某帮林某某从胡某某处,购得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少许甲基苯丙胺;
11.2019年9月15,胡某某向陈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片剂,收款200元;
12.2019年9月16日11时许,胡某某向冯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片剂等毒品,收款300元;
13.2019年9月22日19时许,胡某某向陈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等毒品,收款400元;
14.2019年9月25日12时许,胡某某向冯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片剂等毒品,收款340元;
15.2019年9月29日20时许,胡某某向陈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等毒品,收款1000元;
16.2019年10月1日,胡某某向陈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片剂等毒品,收款300元;
17.2019年10月1日13时许,胡某某向陈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等毒品,收款1200元;
18.2019年10月2日15时许,胡某某向陈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等毒品,收款600元;
19.2019年10月3日17时许,胡某某向陈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等毒品,收款600元;
20.2019年10月3日23时许,胡某某向王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片剂等毒品,收款400 元;
21.2019年10月4日,胡某某向陈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片剂等毒品,收款300元;
22.2019年10月4日19时许,胡某某向冯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片剂等毒品,收款310元;
23.2019年10月5日13时许,胡某某向陈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等毒品,收款1000元;
24.2019年10月5日晚,胡某某向王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片剂等毒品,收款500元;
25.2019年10月6日,胡某某向程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片剂等毒品,收款400元;
26.2019年10月7日15时许,胡某某向陈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等毒品,收款1000元;
27.2019年10月7日15时许,胡某某向王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片剂等毒品,收款300元;
28.2019年10月9日晚上,胡某某向王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片剂等毒品,收款500元;
29.2019年10月11日11时许,胡某某向陈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等毒品,收款540元;
30.2019年10月12日12时许,胡某某向陈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等毒品,收款1000元;
31.2019年10月13日,胡某某向王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片剂等毒品,收款500元;
32.2019年10月16日19时许,胡某某向陈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等毒品,收款1000元;
33.2019年10月18日13时许,胡某某向陈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等毒品,收款900元;
34.2019年10月29日22时许,胡某某向王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片剂等毒品,收款300元;
35.2019年10月31日19时许,胡某某向王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片剂等毒品,收款300元;
36.2019年11月3日20时许,胡某某向陈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等毒品,收款540元。
37.2019年11月8日13时许,胡某某向周某某出售6颗甲基苯丙胺片剂;
38.2019年11月9日4时许,胡某某向周某某出售6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及少许甲基苯丙胺。
2019年11月15日21时许,胡某某将从曹某某处购得的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及甲基苯丙胺,在景福宾馆内加价出售给李某甲,后被民警抓获。经称重及鉴定,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及少许甲基苯丙胺净重为0.26克,并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鉴定,胡某某患有双相障碍,在本案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综上,被告人胡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及甲基苯板胺共计3.96余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陈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黄冈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麻城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及黄冈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搜查、称重及取样笔录;5.讯问光盘;6.被告人曹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数量较大;被告人胡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丽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麻城市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名单;
3.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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