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刑事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31989********,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路**号**栋**房,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栋**。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溆浦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舒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91********,瑶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镇**街**组,现住湖南省溆浦县**。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8日被溆浦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溆浦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舒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曹某某从肖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一公一母的2只小太阳鹦鹉后,由刘某某(另案处理)帮助其驯养。在驯养期间,2只小太阳鹦鹉经过配对繁殖,先后孵化出若干只小太阳鹦鹉。2019年3月份,被告人曹某某通过网名叫“不靠谱”的网友介绍,将自己手中驯养的19只鹦鹉(包括小太阳鹦鹉)以3800元的价格全部打包出售给被告人舒某某。被告人舒某某又将收购的小太阳鹦鹉予以出售。其中,以500元的价格出售给罗某某(另案处理)2只小太阳鹦鹉(一公一母),后该2只小太阳鹦鹉被罗某某放飞;以280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某(另案处理)1只小太阳鹦鹉(公),经过陈某某的驯养,该小太阳鹦鹉与其手中已有的1只母体小太阳鹦鹉配对孵化出4只小太阳鹦鹉,后孵化出的4只小太阳鹦鹉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湖南省野生动物专家鉴定,该4只小太阳鹦鹉均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物种——绿颊锥尾鹦鹉,俗称凤梨小太阳鹦鹉。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曹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长潭佳园7栋102住所处被溆浦县森林公安局抓获归案。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舒某某在溆浦县卢峰镇兴隆街的住所内被溆浦县森林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卡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情况等书证;3.证人肖某某、陈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曹某某、舒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舒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易亮
检察官助理:刘绘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曹某某、舒某某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4册;
3.检察卷1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鉴定卡片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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