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曹某某、蒋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621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耒阳市**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5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6月1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6月1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指定居所),于2020年7月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小名小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191974********,汉族,小学,无业,住湖南省耒阳市**镇**村**组。因盗窃于2008年6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犯聚众斗殴罪、盗窃罪,于2012年6月21日被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入室盗窃于2015年7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日被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7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6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0月3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6月1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6月1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指定居所),于2020年7月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蒋某某、曹某某经预谋,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行至济南市历城区**花园**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曹某某开锁并望风,被告人蒋某某进入室内盗窃黄金手链一条、黄金项链一条、黄金耳环一对、黄金戒指一枚、蓝宝石白金戒指一枚,经物价部门鉴定,涉案物品价格共计22635元。

被告人蒋某某、曹某某于2020年6月16日作案后,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归案,所盗上述物品被公安机关扣押,后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曹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德俊

检察官助理:李津宁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曹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8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