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云检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4199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号楼**单元**室,无业。被告人曹某甲曾因赌博,2018年7月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三日。被告人曹某甲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0月20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镇**村**组**号,现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室,连云港金港车业销售人员。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0月21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蒋某某涉嫌诈骗罪,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至19日,被告人曹某甲、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有权处分连云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号鱼塘,采用私刻公章、伪造合同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黄某某(男,29岁)人民币13万元。
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曹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蒋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曹某甲、蒋某某已退赔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劣迹查询证明、发破案及抓获经过、收据、鱼塘承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转账记录截图、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曹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甲、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蒋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曹某甲、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甲、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兵辉
检察官助理:赵威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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