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竹市**街道**居委会, 住绵竹市**街道**街**号,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竹市**路**号附**号,住绵竹市**小区**单元**楼**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蔡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5月,被告人曹某某、蔡某某建立微信群、聊呗群,先后将170余人拉入群内,利用“丫丫四川麻将”软件组织人员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盈利达11万余元。案发后,曹某某、蔡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退交了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某、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告人曹某某、蔡某某互相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微信群相关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蔡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某、蔡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宣告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强
检察官助理 邱亚玲
2021年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绵竹市**街道**街**号;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绵竹市**小区**单元**楼**号
2.案卷一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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