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住启东市**镇**村**号楼**室。
被告人袁某甲,曾用名袁某乙,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5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镇**村**组**号,住启东市**镇**村**号楼**室。
被告人袁某丙,曾用名袁某丁,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镇**村*组**号,住启东市**镇**村**组。
被告人曹某某、袁某甲、袁某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曹某某、袁某甲、袁某丙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袁某甲、袁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某、袁某甲、袁某丙于2019年5月至12月期间,运用手机等设备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由被告人曹某某先后在“闲趣”APP、“好运启东麻将”APP中创建俱乐部,开设虚拟房间供他人赌博,同时创建闲聊群供参赌人员交流、结算赌资、收取抽头渔利等;三被告人以吸收参赌人员、结算赌资、解决赌博纠纷等方式共同管理俱乐部,以8元/局的标准抽头渔利,非法所得三人平均分配。期间,三被告人吸收参赌人员200余人,赌资共计人民币8437888.4元,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66736元。
被告人曹某某于2020年2月22日被民警抓获,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丙于2020年2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三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曹某某、袁某甲、袁某丙的户籍信息、参赌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戴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袁某甲、袁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4.从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调取的闲聊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袁某甲、袁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袁某甲、袁某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袁某甲、袁某丙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曹某某、袁某甲、袁某丙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袁某甲、袁某丙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袁某甲、袁某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丽华
检察官助理:陈 华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袁某甲、袁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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