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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袁某甲等抢劫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镇**街**路**号。

被告人袁某甲,曾用名:袁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镇**街**号。2016年2月1日因盗窃被周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5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镇**街**号。2019年6月4日因扰乱公众秩序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镇**村**号。

上列被告人于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袁某甲、孙某某、何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曹某某伙同袁某甲、何某某、孙某某预谋抢劫。遂由曹某某电话联系被害人时某某,由何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A****9的白色大众速腾轿车载曹某某、袁某甲、孙某某来到本市雁塔区**路**路的**酒店。与时某某在该酒店见面后,曹某某强行将时某某拉上汽车后座,与袁某甲将时某某夹在汽车后座中间,曹某某对时某某进行扇耳光,袁某甲、孙某某言语威胁其说出微信、支付宝密码,时某某遂将密码告诉了曹某某等人,曹某某将时某某支付宝内3500元人民币转至其支付宝账户内,后四人驾车逃离。2019年10月23日,曹某某、袁某甲、何某某、孙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租车单等;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某、袁某甲、孙某某、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袁某甲、孙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袁某甲、孙某某、何某某非法占有为目的,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袁某甲、孙某某有前科劣迹,曹某某、袁某甲、孙某某、何某某均认罪认罚,建议对曹某某、袁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对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并处罚金,对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媛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袁某甲、孙某某、何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二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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