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0********,汉族,小学肄业,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兰考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5日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7 日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3月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贺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71********,汉族,小学毕业,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3月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至2019年11月份夜里, 被告人曹某某、 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到兰考县三义寨乡宜王村连霍高速盗窃钢筋、电缆线,后将被盗物品卖至三义寨乡孟南村张某某的废品收购站处,所得赃款约200元,二人并赃款消费自用。
2020年2月份一天夜里,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到兰考县三义寨乡宜王村高速涵洞上面用钢锯把高速路面外面的钢筋锯断,盗窃钢筋约50余斤,曹东房将被盗钢筋截成小段后放至家中,后被兰考县公安局查获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理、案件来源侦破报告、指认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辨认笔录等证实案件相关事实;2、证人张某某证言进一步证实二被告人盗窃后将赃物出售的事实;3、被害人秦张雪红陈述证实其工地上的钢筋、电缆线多次被盗的事实;4、被告人曹某某、贺某某供述证实其多次盗窃他人钢筋、电缆线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贺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彩霞
刘永峰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贺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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