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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贾某某等5人敲诈勒索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公诉刑诉〔2019〕190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94********,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留守营镇****,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小区**号。该于2018年8月10日因殴打他人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罚款伍佰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2月1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9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住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于2019年5月28日被秦皇岛市抚宁区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曾用名许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谷某某,别名谷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留守营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8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留守营镇**小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程某某、许某某、谷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日以曹某某、程某某、许某某、谷某某、贾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某、贾某某、许某某、谷某某、程某某纠集在一起,分工合作,寻找喝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司机并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利用被害人酒后驾驶机动车害怕报警的心理,敲诈勒索被害人的财物,共计作案十一起。

1、2018年7月4日20时许,在抚宁区茶棚乡肖各庄村口,被告人曹某某驾驶斯柯达汽车,与喝酒后驾驶汽车的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碰撞,敲诈李某某人民币1000元。

2、2018年7月6日14时许,在抚宁区茶棚乡曹东庄村, 被害人杨某某喝酒后找来喝酒的杨某甲替自己开车,后被告人曹某某驾驶斯柯达汽车与被害人杨某某的汽车发生碰撞,敲诈杨某某人民币10000元。

3、2018年12月11日19时许,在抚宁区抚宁镇,被告人曹某某伙同被告人谷某某,由谷某某驾驶曹某某的奥迪汽车,尾随从农家园饭店出来的被害人赵某某所驾驶的福特汽车,在抚宁镇西转盘处将被害人赵某某所驾驶的汽车追尾相撞,后曹某某、谷某某敲诈赵某某人民币16000元,事后谷某某分得赃款2000元左右。

4、2018年12月13日晚上,在抚宁区抚宁镇富强路和东大街交叉口,被告人贾某某驾驶棕色宝马Xl汽车与喝酒后开车的被害人王某某相撞,后敲诈勒索王某某人民币5000元。

5、2018年12月中旬一天的14时许,在抚宁区抚宁镇汽车站东侧,被告人贾某某驾驶黑色帕萨特汽车与喝酒后开车的被害人孙某某相撞,后敲诈勒索孙某某人民币9000元。

6、2018年12月18日20时许,在抚宁区榆关镇永顺加油站附近,被告人曹某某驾驶奥迪汽车与喝酒后驾驶汽车的谢某某发生碰撞,后敲诈谢某某人民币7500元。

7、2018年12月24日23时许,在抚宁区抚宁镇卫生局路口,被告人许某某驾驶帕萨特轿车与喝酒后开车的被害人韩某某故意追尾相撞,后贾某某、王琪(另案处理)到达案发现场从中参与,许某某叫来曹某某充当调解人,后曹某某、许某某、贾某某、王琪敲诈勒索韩某某人民币14000元。

8、2018年12月27日19时许,在抚宁区抚宁镇东转盘东侧,被告人许某某驾驶宝马汽车与喝酒后驾驶汽车的被害人杨某乙发生碰撞,后许某某叫来曹某某参与解决,许某某、曹某某敲诈杨某乙人民币12500元。

9、2018年12月27日23时许,在抚宁区抚宁镇翠湖路与香营街路口,被告人贾某某驾驶黑色帕萨特汽车与喝酒后开车的被害人汤某某相撞,后敲诈勒索汤某某人民币17000元。

10、2019年1月13日23时许,在抚宁区抚宁镇际华附近,被告人贾某某伙同王琪(另案处理)驾驶别克GL8汽车与喝酒后驾驶汽车的被害人付某某发生碰撞,后曹某某参与调解,三人敲诈勒索付某某人民币5000元。

11、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曹某某、许某某、谷某某、程某某经事先密谋分工,欲再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19时许,在抚宁区抚宁镇农家园饭店,被告人谷某某、程某某假装到饭店内吃饭,寻找喝酒后驾车的司机,被告人许某某驾驶宝马轿车(车牌号冀CVG138)在饭店的西北侧等候,在被害人范某某喝酒后结账离开饭店时,谷某某尾随范某某出饭店,观察范某某所开车型、车牌号后,通过微信语音告诉许某某,许某某开车尾随范某某所开车辆,在抚宁区抚宁镇东转盘处与范某某驾驶的车辆追尾相撞,后范某某因喝酒心虚,驾车驶离,许某某驾车追赶,在骊城烧烤处再次追上范某某所驾驶的汽车并将其撞停,后许某某联系曹某某赶到现场充当调解人,敲诈勒索范某某人民币20000元。

综上,被告人曹某某共参与八起,犯罪数额86000元;被告人贾某某参与五起,犯罪数额50000元;被告人许某某参与三起,犯罪数额46500元;被告人谷某某参与二起,犯罪数额36000元;被告人程某某参与一起,犯罪数额20000元。

被告人曹某某、贾某某、许某某、谷某某、程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恶势力团伙,以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假意报警威胁酒驾司机的手段,在抚宁辖区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五被告人的户籍和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孙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范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4.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贾某某、许某某、谷某某、程某某恶势力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合伙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中曹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贾某某、许某某、谷某某、程某某数额较大,五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明卓

2019年8月15

附:

1.被告人曹某某、贾某某、许某某、谷某某现羁押于抚宁区看守所;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随案移送光盘十七张,手机三部,汽车二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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