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鲅检公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曹某某,曾用名曹某甲、曹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4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街**号**(户籍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1998年12月8日被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31日被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27日被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7日被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3日被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9日被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804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小区**(户籍地:辽宁省鲅鱼圈区)。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5月31日被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6月9日被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日被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赵某某涉嫌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1.2020年4月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在营口市鲅鱼圈区大厦西侧绿色果园门前,将被害人赵某乙的车玻璃砸坏,将放在车上的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500元、银行卡、化妆品等。
2.2020年4月9日2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营口市鲅鱼圈区万隆商场6号门对面名佬麻辣烫北侧胡同口,将被害人赵某丙的车玻璃砸坏,将放在车上的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800元、银行卡、证件、化妆品等。
3.2020年4月12日9时3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在营口市鲅鱼圈区世纪广场西侧中国结处,将被害人马某某朋友的车砸坏,将马某某放在车上的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5000元、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等。
4.2020年5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营口市鲅鱼圈区辽东湾大街李老汤面馆门前,将被害人任某某放在车上的一部黑色0PPOR15手机盗走,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
5.2020年6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营口市鲅鱼圈区海宴一品职工宿舍,趁被害人刘某甲睡着时,将其一部黑色苹果IPhone X手机、手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50元、证件、银行卡等。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2700元。案后,手机已被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6.2020年6月17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在营口市鲅鱼圈区金帆小区北门13号门市运通超市里,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吧台上的一部金色VIVO手机、一部OPPO手机盗走。经鉴定,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1854元。
7.2020年6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营口市鲅鱼圈区彩霞小学西墙外博源广告内,将被害人孙某甲放在抽屉里的人民币300元盗走。
8.2020年7月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营口市鲅鱼圈区大厦小区A区创想网吧内,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吧台上一部收款手机盗走,并从绑定支付宝的银行卡内转走人民币8028元。
9.2020年8月18日零时4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在营口市鲅鱼圈区同济医院对面缤果便利店门口,将被害人高某某在车上的钱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300元左右、银行卡等。
10.2020年8月24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在营口市鲅鱼圈区金环花园西门,将被害人曹某丙在车内的一个手包盗走,包内有银行卡、驾驶证、黄金手链等,曹某某将其中的两张银行卡里的人民币3500元取走。经鉴定,黄金手链价值人民币8919元。案后,黄金手链已被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11.2020年8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营口市鲅鱼圈区彩霞锦江之星宾馆门前,将被害人艾某某的车玻璃砸坏,将放在车上的一个阿迪单肩包盗走。
12.2020年11月2日18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营口市鲅鱼圈区世纪广场精英台球厅门前,将被害人孙某乙车玻璃砸坏,将放在车上的人民币23800元盗走。案后,赃款已被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史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乙、赵某丙、马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0年6月10日、6月21日、6月26日,被告人曹某某在营口市鲅鱼圈区彩霞小区56号1单元602室其家中容留赵某某吸食毒品3次。
2020年6月3日、6月5日、6月12日,被告人曹某某在营口市鲅鱼圈区彩霞小区56号1单元602室其家中容留刘某丙吸食毒品3次。
2020年6月9日、6月11日、6月14日、6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在营口市鲅鱼圈区新港小区10号楼3单元103室其租住的房屋内,容留曹某某吸食毒品4次。
2020年4月末的一天、5月6日、5月9日,被告人赵某某在营口市鲅鱼圈区新港小区10号楼3单元103室其租住的房屋内,容留刘某丙吸食毒品3次。
被告人曹某某、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刘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赵某某的供述;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又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曹某某应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被告人赵某某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应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被告人赵某某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被告人曹某某、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赵某某现监视居住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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