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五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曹某某,绰号曹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3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 住址张家口**公寓**号楼**单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锡林郭勒盟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4日被鄂尔多斯东胜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锡林郭勒盟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被锡盟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7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锡林郭勒盟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锡林郭勒盟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赵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曹某某于2019年5月中旬期间,在明知其收购的百灵鸟雏鸟系非法狩猎所得的情况下,从锡林浩特籍女子康某某(另案处理)处收购59只百灵鸟雏鸟,从太仆寺旗籍男子吴某某(另案处理)处收购479只百灵鸟雏鸟,并从锡盟太仆寺旗境内驾车前往保定市,将其中的356只以2684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孟某某(另案处理),孟某某于2019年5月14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两笔转至曹某某的账户。被告人赵某某明知他人收购、贩卖的百灵鸟为非法狩猎而来,仍然帮助运输,贩卖,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胁从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取保候审申请书、不予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犯罪嫌疑人曹某某、赵某某基本情况、电子档案、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靳某某的证言;证人康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孟某某(另案处理)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两份;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12份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明知其收购的百灵鸟鸟的来源系他人非法狩猎所得而进行收购、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赵某某明知他人收购、贩卖的百灵鸟为非法狩猎而来,仍然帮助运输,贩卖,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胁从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青格
2020年4月27日
附: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锡林浩特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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