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十郧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1197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出生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路**号**栋**号,现住十堰市茅箭区**路**园**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3日被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1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出生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街**号**房,现住十堰市茅箭区**路**栋**室。
本案由十堰市森林公安局郧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以来,被告人曹某某、赵某某与孟(已另处)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对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至**村沿江段公路提档升级项目进行施工。其中,孟某甲负责**村至**路段施工,曹某某、赵某某负责**至**村路段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孟某甲、曹某某、赵某某以道路路基扩宽名义在**村至**村路段山林大量采挖石料进行销售。2019年9月,曹某某、赵某某退出后,孟某甲继续在**至**村施工、采挖石料。曹某某、赵某某、孟某甲在施工期间采挖石料,造成郧阳区**至**村路段林地大面积破坏。经鉴定,**至**村段占用林地面积20.5亩。地类为防护林地。
案发后,十堰市森林公安局郧阳区分局向曹某某、赵某某追缴违法所得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孟某乙、黄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同案犯孟某甲的供述;4.湖北坤晟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5.十堰市森林公安局郧阳区分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6.被告人曹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赵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玲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住十堰市茅箭区**路**园**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517140****。
被告人赵某某现住十堰市茅箭区**路**栋**室,联系电话19971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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