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0〕590号
被告人曹某某,外号“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武汉市新洲区**镇**村**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8月3日被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邓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4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新洲区**街**村**组**号,现住武汉市新洲区**街**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1987年10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犯流氓罪,于1994年1月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邓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2月 2日至2020年12月16日)。被告人曹某某、邓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中旬至6月初期间,被告人曹某某伙同何某某、胡某甲(均已被判刑)、李某甲(在逃)在武汉市新洲区**街**村、**村的树林里搭建简易棚开设赌场并招揽赌客,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邓某甲在赌场上当“皇帝”。该赌场每日开场时间为21时至24时,每场参赌人数二、三十人,以“打缸子”、“摇熟人”等方式抽头渔利。被告人曹某某从中获利7200元,被告人邓某甲从中获利4000元。
2020年7月29日,公安机关在武汉市新洲区**街中商平价商场后一出租屋内抓获被告人曹某某;同年7月30日,公安机关在武汉市新洲区**街**村**内抓获被告人邓某甲。上述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指认赌博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基本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胡某乙、易某某、胡某丙、王某某、邓某乙、曾某某、孙某某、蔡某某的证言;3.同案人何某某、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被告人曹某某、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邓某甲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邓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某、邓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泽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邓某甲现羁押于武汉市新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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