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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郭某某等二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镇**街**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1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北华科集团**,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园**楼**门**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郭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4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曹某某、郭某某通过吴某某(另案处理)、芦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伪造曹某某与郭某某的虚假结婚证件,在北京市**等地利用户籍管理制度中夫妻投靠的方式,为郭某某骗取了京籍户口。被告人曹某某获利八万元。被告人郭某某于2019年11月25日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曹某某与郭某某结婚证复印件、涞水民政局的证明材料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芦某某的证言;4.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郭某某通过他人擅自伪造结婚证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昊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在住处候审,联系电话:1355244****,保证人:李某甲,联系电话:1390120****;被告人郭某某现在住处候审,联系电话:1537319****,保证人:李某乙,联系电话:13663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单页材料七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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