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2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9日被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7月12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2011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6年6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11976********,土家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3月1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7日至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5时至9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郭某某伙同王军、谭祖聘(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晋江市青阳街道青华社区名人国际会所六楼伦敦厅、晋江市青阳街道青华社区青华东区35-1号405室,以“设赌局出老千”的方式诈骗走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30000元。
2019年10月18日,公安机关在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路一路边抓获被告人曹某某,在晋江市**镇**号**公寓**室抓获被告人郭某某,现场从被告人郭某某处扣押到六条塑料管装粉末。经鉴定,扣押的六条塑料管装粉末其中一条检出甲基苯丙胺(重量为0.23克),两条检出氯硝西泮,其余三条均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36000元,取得谅解。
被告人曹某某、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六条塑料管装粉末;
2.书证:公安机关抓获破案经过及工作说明、银行交易明细、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收条及谅解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害人辨认被告人笔录、被告人辨认被害人、同案犯及案发地点笔录、尿液检验笔录、搜查笔录、称量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曹某某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曹某某、郭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燕红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均被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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