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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山东省莒南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山东省莒南县**镇**村。2012年8月28日陈某甲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6年4月2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北大队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9时35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沿日照市岚山区万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央路,再沿中央路向东至竹云山庄。20时10分许,换由醉酒后的被告人曹某某驾驶该鲁******号牌小型轿车,其沿日照市岚山区岚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岚山路与玉泉二路路口时,被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岚山大队民警当场查获,陈某甲在曹某某被查获时离开案发现场,后到现场围观时被交警认出并被现场控制。经检验,陈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9.3mg/100ml,曹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317.7mg/100ml。被告人曹某某、陈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曹某某、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马某某、陈某乙的证言;4.(日)公(刑)鉴(乙醇)字[2020]157号、158号检验报告;4.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且有其他刑事犯罪前科,依法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晓蕾

检察官助理:李琳

2020年12月2日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莒南县**镇**村;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莒南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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