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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陈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平潭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平潭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53********,汉族,小学肄业,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平潭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平潭县**镇**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19年1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陈某某等**事故遇难者家属来到平潭综合实验区信访局反映诉求,该局工作人员登记后通知有关人员前来接访。后上述家属在信访大厅等候过程中情绪激动,平潭县公安局北厝派出所民警、辅警赶来维持现场秩序。期间,一名家属不断敲打该处办公室门,在场民警、辅警在劝阻时被上述家属围聚拉扯、推搡,被告人曹某某拳打脚踢一名辅警,被告人陈某某殴打另一名辅警后背,在挣脱时脚踢该辅警。后被告人曹某某、陈某某被现场人员拉开,在离开信访大厅时被赶来增援的民警控制,后被平潭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说明、人民警察证;

2.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任某某等4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8.其他证明材料: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陈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上述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上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惠安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平潭县**镇**村**号,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平潭县**镇**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82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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