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01998********,土家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于2019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01997********,土家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于2019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7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于2019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陈某某、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7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7月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7日2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和孔某某、舒某某在本市**镇**街**百货附近路段等待女性朋友黄某某时,见黄和被告人曹某某在一起,李某某、孔某某、舒某某便追曹,曹到一宵夜档内拿了一把菜刀与李某某等人对峙,后双方被黄劝开。李某某等人便走到黄某某住处楼下停留徘徊。曹某某打电话叫来被告人陈某某、赖某某。陈某某、赖某某到场后,曹某某、陈某某从附近捡起木棍,赖某某徒手,三人冲向李某某、孔某某、舒某某,李某某等三人见状也从地上捡起木棍迎上去,双方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赖某某抱住李某某,陈某某持木棍殴打李某某,致李某某腰部2、3右侧横突骨折。曹某某则持木棍与孔某某、舒某某厮打在一起。后黄某某及同行的另一名女性朋友赶来将双方劝开。李某某等人回住处后报警,公安机关到场抓获曹某某、陈某某、赖某某。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孔某某、舒某某未达轻微伤。曹某某、陈某某、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李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黄某某等证人的证言,物证作案工具木棍一条,扣押清单等书证,曹某某等三名被告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陈某某、赖某某无视国法,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静红
2019年7月25日
附:
1、曹某某等三名被告人现均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量刑建议书》一份,供法院量刑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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