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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陈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海检公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陈景鸿,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K******,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户籍地址香港南区******。2019年5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曹余,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武胜县,身份证号码511622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地址武胜县******。2019年5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景鸿、曹余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被告人陈景鸿与曹余商议后,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江门市江海区******,通过淘宝开设网店销售香港***药品,被告人陈景鸿提供经营场所并负责药品的进货,被告人曹余负责网店运营。2019年5月13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景鸿、曹余,并在江门市江海区******缴获一批香港***药品,共价值人民币259266元。

经核实,2016年11月至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陈景鸿和曹余销售药品的经营数额为1047995.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药品、手机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支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冯某某、侯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景鸿、曹余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辨认等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景鸿、曹余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销售药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景鸿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曹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幸爱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景鸿、曹余现被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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