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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高某某等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案)_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刑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曹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7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路**号院**幢**单元****室,捕前租住于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住宅小区。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凤翔县看守所。

被告人高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7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住址陕西省陇县**镇**巷**号。2019年7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陇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7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陇县**镇**村**组**号,现住址陕西省陇县**镇**小区**单元*楼*户。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7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7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住址陕西省陇县**镇**村**组**号。2019年7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涉嫌恶势力,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曹某、郭某涉嫌恶势力,曹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郭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杨某涉嫌恶势力,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经并案审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曹某等人非法拘禁案

2014年1月间,被害人白某在被告人曹某处以其**店的营业执照为抵押高息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息为一毛五,后白某每月按期向曹某偿还利息3万元,至当年5月白某因无力偿还高额利息便外出躲债,被告人曹某指使李某利(另案处理)等人寻找白某,2014年6月6日下午6 时许,李某利等人在白某金牌烧烤店内见到白某后,遂将白某在店内情况打电话告知曹某,被告人曹某便纠集李某、刘某希(另案处理)先后赶到**店向白某索要借款,期间,曹某等人对白某实施辱骂、殴打、威胁,后经白某父亲白某某求情才住手,被告人曹某为防止白某逃跑,便安排李某利等人当晚对白某就地进行看管,李某利便安排兰某、刘某飞、刘某兵(均另案处理)当晚在**店内对白某实施非法拘禁,次日中午10时许,李某来将白某以及其父亲白某某带到**酒店曹某办公室,后白某某给曹某等人承诺还款并当场写了一张28万元欠条后,曹某等人才将白某放回。后白某将**店低价转让给他人,给被告人曹某等人还清了28万元。

2、被告人曹某等人敲诈勒索案

2016年7月23日晚,被害人高某军和朋友在**酒店**KTV唱歌、玩耍的过程中,高某军醉酒后将包间内的玻璃茶几、灯开关、点歌机等物品(价值约四千元)损坏。被告人曹某获知此情况后,指使李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董某(另案处理)等人到高某军经营的星期五酒店寻找高某军,在该店内采用驱赶顾客、强行锁门、威胁殴打高某军妻子陈某及后接到李某某电话赶回来的高某军,强行“索赔”22万元,后将高某军带到**酒店曹某办公室,被告人曹某又对高某军辱骂、殴打,高某军多次给曹某、李某某等人求情,并托王某一给曹某、李某某说情,最后曹某将“索赔”数额又从6万元落到4万元,敲诈勒索高某军人民币4万元。

3、被告人曹某、高某、杨某、郭某等人寻衅滋事案

2017年11月份,被害人石某(曾用名石某一)因个人纠纷问题,使用手机上的一段视频举报陇县公安局干警杜某,杜某随后找到被告人曹某,让曹某去劝说石某,曹某在劝说石某删除视频无果的情况下,于11月23日中午10时许,将石某约至陇县**路口**桥上,后纠集赵某(另案处理)和被告人高某、杨某、郭某开车到狮子桥上,曹某持一把小铁锨和赵某、高某、杨某、郭某对石某实施殴打,并威胁要将其扔到桥下,当场将石某苹果手机夺来用铁锨砸毁扔到桥下,该手机价值5300元。后被告人曹某等人先后离开现场,石某借用他人手机给家属告知被打等情况,并和随后赶来的家人在**旅馆以及**院处,找见高某、杨某、郭某等人并发生争执,后又和获知情况持洋镐把赶来的赵某相互发生殴打,被接到群众报案后赶来的民警制止。案发后,被告人曹某赔偿石某损失人民币3万元。

4、被告人高某等人寻衅滋事案

2016年11月8日下午,被告人高某伙同李某某、高某斌、张某(另案已处理)等数十人在陇县**寨**村李某存家,因砂场问题在李某某、张某某的指使下,与李某某、张某某等数十人参与殴打李某存、李某一父子。经诊断李某一为创伤性轻型颅脑损伤,头皮挫裂伤,右小指擦挫伤。

5被告人高某、杨某等人开设赌场案

2017年10月份,被告人高某、杨某多次伙同李某某、张某、武某、李某波(另案已处理)等人,先后在陇县**奶牛场、**鱼池、**白灰厂等地开设赌场,被告人高某、杨某等人被组织在赌场外围放哨、看车看人各五次,为开设赌场提供“安全环境”,分别从中非法获利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移动通讯手机专卖票据、情况说明、借款合同、借条、抓获经过、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白某、程某、曹某、胡某春等证言;

3被害人白某、高某军、石某、李某存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高某、杨某、郭某供述与辩解;同案李某某、赵某、李某、李某利等人供述;

5辨认被告人、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等人先后纠集被告人高某、杨某、郭某等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被告人高某、杨某等人参与实施开设赌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

被告人曹某纠集他人非法拘禁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纠集他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纠集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曹某应当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某、杨某参与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二被告人参与实施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郭某参与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曹某、高某、杨某、郭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剑英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现羁押于凤翔县看守所,高某现羁押于陇县看守所,杨某、郭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涉案扣押、冻结财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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