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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高某某非法经营案)_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诉刑诉〔2019〕65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3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河北省唐山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小区**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2月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83********,回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北京市东城区,住北京市东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2月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日将本案报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22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于2019年4月19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至11月间,被告人曹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俄罗斯购买IQOS电子烟烟弹,采取乘飞机回国时将烟弹藏匿在个人行李的手段,在未向海关申报的情况下,将2218条电子烟烟弹携带入境。入境后,被告人曹某某将所购烟弹分别出售给被告人高某某及“颜青”、“江南才子” (均另案处理)等人,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银行转账、现金收取等方式收取烟弹款共计人民币391976元。经福州长乐机场海关计核,被告人曹某某走私烟弹入境,偷逃国家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546226.66元。

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间,被告人高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罗某某(另案处理)将电子烟烟弹走私入境的情况下,向罗某某购买烟弹1601条,数额达人民币397048元。2018年4月,被告人高某某在与罗某某交易过程中结识被告人曹某某,并直接向被告人曹某某购买走私入境的烟弹,至2018年12月共向其购得烟弹1739条,支付烟弹款共计人民币335721元。经福州长乐机场海关计核,被告人高某某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烟弹,偷逃国家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722190.62元。期间,被告人高某某未经国家烟草专卖部门许可,并在明知陈某甲、陈某乙(均另案处理)亦无烟草专卖许可的情况下,为陈某甲、陈某乙经营的https://www.iqoscnn.com(后更改域名为iqosp.com)网站提供烟弹及电子烟设备。陈某乙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小区**栋**单元内主要负责网站数据统计、记账,并将统计所得烟弹需求数量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人高某某,被告人高某某再将其从被告人曹某某及罗某某等渠道购得的烟弹通过快递寄送给全国各地(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的客户。经查,被告人高某某通过李某某、范某某账户收取陈某甲、陈某乙支付的烟弹款、设备款共计人民币187万余元。

被告人曹某某、高某某于2018年12月1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院子内进行烟弹交易时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查获当天交易的烟弹129条(交易价格约人民币20640元),另从被告人高某某所驾驶车辆上查获烟弹80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榕北烟线索移[2018]第001号案件移送函、关于烟弹案件线索排查研判情况说明,案件协助调查回复函,国烟办综[2018]182号文件,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扣押物品清单,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汇总表,高某某与罗某某烟弹转账及收货情况汇总表,顺丰物流寄送清单,记账账本,钧正[2019]专字Z086号专项审计报告,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闽烟计[2018]9号、闽烟计[2019]6号文件,航关计字(2019)044号、045号、046号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罗某某、陈某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闽中证[2019]数鉴字第15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https://www.iqoscnn.com网站的数据文件“订单-2018-11-07”。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被告人高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销售烟草专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曹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立新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高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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