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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黄某等5人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395号

被告人邓某某,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湖南省长沙县人,住长沙县**街道花园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11197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长沙市**建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湖南省长沙市人,住长沙市芙蓉区**街道**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长沙县人,住长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长沙县人,住长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解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长沙县人,住长沙县**镇**村**路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等五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初至2月25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同案人章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曹某某先后在长沙县**街道**社区“七七茶楼”、长沙县**街道**村**组**号邓某某家中,开设以德州扑克形式进行赌博的赌场。该赌场以500元/天的高额工资雇佣被告人黄某某在赌场内管理抽头盈利的“水钱”,以100元/小时的高额工资雇佣被告人唐某某、解某某作为“荷官”负责发牌、抽水。

2019年2月25日,民警在长沙县**街道**村**组**号邓某某家中将该赌场查获,抓获被告人曹某某、唐某某、黄某某和参赌人员王某、苏某、曹某等人,扣押用于赌博的赌桌和赌具筹码,筹码面额共计1519200(等比人民币151920元)。被告人邓某某在查获现场逃跑,后于2月26日主动到长沙县公安局投案。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解某某到长沙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2.证人向某某、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等五人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曹某某、唐某某、黄某某、解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曹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被告人唐某某、黄某某、解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为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某某、曹某某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唐某某、黄某某、解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建议对被告人邓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罚金二万元以下量刑;建议对被告人曹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罚金二万元以下量刑,可以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唐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罚金八千元以下量刑,可以适用缓刑;对被告人黄某某、解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罚金五千元以下量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滕拓

2019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曹某某、唐某某、黄某某、解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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