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曹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_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红检一部刑诉〔2020〕1217号 

  被告人某某,女,汉族,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13251976********,小学毕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唐河县,现住河南省唐河县********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经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经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曹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曹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被告人曹某某将自己名下的2套营业执照“八件套”(营业执照、公司印章、财务印章、法人手章、U盾、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卖给王某某(在逃)和杨某某(另案处理)获利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曹某某正面照片、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曹某某的犯罪行为和危害后果,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晓华

(院印)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